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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06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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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运磊、耿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昌诉被告顾运磊、耿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戢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姚春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汪俊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程园、孙庆美、左泰礼、刘朋、郑梅、韩孟江、张长兰、李电兵、夏福荣、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12、01519、01515、01514、0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呆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黄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黄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定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方锦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180元,由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龚进军、宋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费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温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菱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公告送达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杜家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桂三诉被告杜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家文偿还原告叶桂三借款人民币1012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12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叶桂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你公司与宣守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值守,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68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宣守祥欠款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李竹:本院受理原告靖爱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李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靖爱民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李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胡德燕:原告周陆兵诉被告胡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程千云:本院受理原告赵自爱诉被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李尧飞、洪汝论:本院受理原告陈道珍诉被告合肥金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尧飞、洪汝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魏政:本院受理原告丁俊珺诉你方与宇世超、安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王瑛、董宇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吴亮:原告陶有济诉你和吴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以后,被告吴鑫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9号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郭拥政、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郭拥政、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朱仁和: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朱仁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公 告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苏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何红燕、郑旺贵、刘建荣、江全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何红燕、郑旺贵、刘建荣、江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便宜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云端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张太平、曹海霞、张春、殷千里、张挺宇、董怀云、高志平、江兰玉:本院受理安庆市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云端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张太平、曹海霞、张春、殷千里、张挺宇、董怀云、高志平、江兰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5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徐超:本院受理葛建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超偿还原告葛建明借款本金164000元;二、被告徐超以164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朱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中太建设安徽中奕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家胜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672元,请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865元、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及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2月至5月,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请求被告支付20个月工资的两倍180000元,以及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金18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蔡丽莺:本院受理原告黄燕诉庄东跃、蔡丽莺民间借贷纠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王友军: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王书翠、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吴家明、许恩萍、张贤武、李金芝、张婉: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戴君恺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何维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何维斌偿还借款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张来玉、肖建斌、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潘宜宏、范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林嘉雄、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93179.49元、利息33456.74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626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望江西路香樟大道交口山水居3-201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张士永、崔翠红、崔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傅尊荣:本院受理原告胡忠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阮灵敏、阮云华: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阮灵敏、阮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01502.89元及违约金(至2015年4月30日的违约金50427元,此后违约金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阮灵敏、阮云华共同负担3440元,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灵敏、阮云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许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许依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朱华磊、何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朱华磊、何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占长水、李发艮、合肥肥东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树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占长水名下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对河居委会对河一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肥东字第10035805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天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做出了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40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9.41万元(单价346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冀维成、蒋婵玉:本院受理原告孟晓燕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442136.33元及利息115370.91元,息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庞德、王功群:本院受理原告姜国芳诉被告庞德、王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庞德和王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国芳借款本金82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53034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借款本金72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均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庞德和王功群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李光、李梅: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周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98号民事调解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998、0199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胡晓燕、邢秀奇、唐晓红、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袁军、宫恒芳、合肥市腾飞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林章、方申萍:本院受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02、02103、02104、02105、02106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汪昌福,王家宏、陈琴,范凤娟、高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昌福,王家宏、陈琴,范凤娟、高杰信用卡纠纷执行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陈小曼:本院受理原告赵盛华与被告张成贵、陈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成贵、陈小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盛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催告后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赵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健、阮韩张:关于高素华与你们(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陈性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子峰、高秀梅、陈忱、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瑞城国际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案外人陈性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逾期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陈性玉位于合肥市天长路以西豪世优庭(贰期)3幢402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08719号,证载建筑面积85.19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财苑房评字(2015)第1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总价为66.96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3)包执字第0067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位于合肥市天长路以西豪世优庭(贰期)3幢402室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五洲安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刘长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长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泽玲与被告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翠华、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泽玲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32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翠华、胡平所欠原告侯泽玲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侯泽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牛广庚: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与牛广庚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马勇、夏远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夏远航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85号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瞿兵:本院受理李华诉瞿兵、王金明、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2061元;二、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瞿兵:本院受理邱后明诉瞿兵、王金明、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后明劳务费8000元及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125495元及违约金1055714.3元(违约金以1125495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6月1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设计费549705元及违约金515623.29元(违约金以549705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6月1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玉梅与被告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玉梅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32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2015年7月3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夏红兵、钱小见: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晓燕与被告夏红兵、钱小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9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4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安徽省瀚墨巨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轶: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勤与被告安徽省瀚墨巨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瀚墨巨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勤工资16779元及逾期利息(以1677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5173.12元,并支付违约金26922.13元,之后违约金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3942元,公告费800元,计4742元,由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唐义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唐义和、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7386.94元,并支付利息21843.75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5.5%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3889元,由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徐根龙:本院受理原告程娟诉被告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刘胜东: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被告刘胜东、贾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18220.06元;2、驳回原告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涛、陶余革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李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俊兰与被告李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樊俊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66000元整;2、被告自原告主张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公  告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吴梦霞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吴梦霞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