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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07 1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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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朋飞、徐丽丽: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徐建国、牛珍凤: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戴开成、刘会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倪寿保、姚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公,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王芳、胡学标、黄俊梅、徐立梅、郑贤成: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安徽闽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成银、莎莉:本院受理原告朱传民诉被告安徽闽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成银、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玉祥: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堂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蒋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安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另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徐护林诉被告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璐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2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葛宜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缔造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高安、朱红宣、韦道宽,周艳艳、余修刚、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8、2359、2360、236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分别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若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前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程黎明、郭道伦、朱家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93、0209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093号判决如下:1、被告程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181626.1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为4036.6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程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若被告程黎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程黎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B2910、B2910上室(房地产权证号:蜀字第07534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第02094号判决如下:1、被告郭道伦、朱家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贷款本金198055.13元,利息11126.49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郭道伦、朱家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3、若被告郭道伦、朱家党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郭道伦、朱家党名下位于合肥市全椒路玖瑰苑二期1幢402室房产(房产证号合东00164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李扬、沈贵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扬、沈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8317.51元,利息7184.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扬、沈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李扬、沈贵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幸福大街2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桃花字第031429号,建筑面积96.26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陈刚、夏凤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夏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3241.61元,利息21859.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13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刚、夏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陈刚、夏凤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H2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1822号,建筑面积93.0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刘圣友、温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圣友、温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1391.78元,利息10213.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圣友、温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刘圣友、温玉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41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6078号,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郭学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永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永胜货款154156.60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154156.6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依法解除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合肥胜利广场欢乐城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判决你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美飞、蒋敬良:原告安徽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3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506.6元(违约金分段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3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按日万分之六顺延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二、被告蒋敬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蒋美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它诉请。案件受理费34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蒋美飞、蒋敬良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美飞、蒋敬良:原告安徽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42928.5元,担保管理费17170.4元(担保管理费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为17170.4元,之后担保管理费以14292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4年12月3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蒋敬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蒋美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1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蒋美飞、蒋敬良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万四姐、胡建、胡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万四姐、胡建、胡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四姐、胡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54482.34元及罚息104153.32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晓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范仁国、孔德珍、吴水根、刘凤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范仁国、孔德珍、吴水根、刘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仁国、孔德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112621.91元、罚息72187.5元、复息4209.89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享有就被告吴水根、刘凤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2幢商业104、204室(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40009999号)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张建旗、张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建旗、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旗、张丽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13783.24元、罚息12.83元、复息329.26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享有就被告张建旗、张丽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4-404(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9580号)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潘国松、顾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国松、顾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975.99元、罚息5912.5元、复息229.88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享有就被告潘国松、顾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宁花园紫薇苑6幢4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012931号)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孙来兵、周德军、李静、商俊如、周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来兵、周德军、李静、商俊如、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来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6025.5元、罚息77647.5元、复息333.64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享有就商俊如、周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龙湖花园5幢206号住宅(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35125号,债权数额40万元),周德军、李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803住宅(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90479号,债权数额100万元)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洪朝霞、程洁明:本院执行的张家新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洪朝霞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A4幢1401室成套住宅及A-45号车位进行价值评估。现公告送达皖中房估第(2015)B261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肖芳、廖根跃:本院执行的王飚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肖芳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705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孙梅英:本院受理原告宫晓华诉被告项阳、孙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并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息2.5%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6日为6万元整),立即偿还原告代付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8600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为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黄生礼:本院立案执行的周先奎的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金和房估字-20151218-04”《房地产评估报告》。2、本院(2013)包执字第01276-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何维斌、王玉花:本院受理原告程华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何维斌、王玉花共同偿还300000元借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赵琪俊、赵其洋:本院受理张彦梅诉被告赵琪俊、赵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赵琪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梅诉被告赵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朱昌荣:本院受理原告汪先福诉被告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韩民:本院受理原告刘铭诉被告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李梅、张均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礼、史素兰诉你们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张化礼、史素兰对合肥市瑶海区星港湾家园西14幢101室(产权证号:瑶082192)享有部分继承权,原告张化礼、史素兰分别享有该房产12.5%的份额;被告李梅享有该房产62.5%的份额,被告张均垚享有该房产12.5%的份额;二、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化礼、史素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张化礼、史素兰的姓名,并注明份额;三、驳回原告张化礼、史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张化礼、史素兰承担2000元,被告李梅承担5000元,被告张均垚负担1000元;保全费2750元,由被告李梅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葛德艳:本院已受理黄芳与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罗黎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叶道权:本院受理原告杨训武诉被告叶道权、李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徐方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95号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支付违约金72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徐方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贾贤刚、牛永青:王龄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张开波、石发云:本院受理原告贾俊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李兵、王永松:原告曹之华与被告李兵、王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兵、王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之华支付货款957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577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李兵、王永松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兵、王永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陈蕾:原告薛郭兵与被告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郭兵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薛郭兵负担80元,被告陈蕾负担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丁然然、冀桂芳、韦进、李贵梅、朱庆松、朱多菊、余先明、王文香、孙武、张思玉、马永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0、1501、1645、1646、2257、225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息,若未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鹏雲、周宗良、王乐涛、李莹莹、周海生、檀祝群、唐亚、徐焰根、金霞、储林、韩玉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56、1957、1958、1959、220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息,若未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胡玲、张青、徐先江、尹国美、朱应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38、2042、208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息,若未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王政、史学锋、何冬生、马占先、李芳荣、王涛、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6、2197、219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张睿、陈璟、秦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96、18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若未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汤宝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彬、钱昌静诉被告汤宝琴、童晓莉、安徽三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彬、钱昌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汤宝琴代理李彬、钱昌静与童晓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李彬、钱昌静损失并归还房屋,损失5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江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成稳与被告洪正安、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洪正安、江洁立即向原告沈成稳偿还所欠款共计人民币1853000元;2、两被告洪正安、江洁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江洁: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先龙与被告洪正安、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洪正安、江洁立即向原告胡先龙偿还所欠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2、两被告洪正安、江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汪贵林:本院受理王庆诉你、王明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5609元(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年利率高于6%,则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汪贵林:本院受理王庆诉你、王明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56248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年利率高于6%,则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汤浚: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国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汤浚立即偿还胡国斌借款及利息共计6801066元(其中本金3200000元,利息3601066元,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1年3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汪北平、汪霞、李和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先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先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汪北平、汪霞、李和生向李先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偿还利息216000元(暂从2013年8月28日到起诉日止,按月2%计算共27个月),直到汪北平、汪霞、李和生清偿完借款本金和利息止;2、汪北平、汪霞、李和生向李先虎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未还款本金的30%,计120000元;3、汪北平、汪霞、李和生承担李先虎聘请律师费20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李明青、张玉萍、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明青、张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72450.95元、逾期利息38075.8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3日,之后利息以1472450.95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的基础上上浮50%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明青、张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李明青、张玉萍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090元由被告李明青、张玉萍、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朱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借款本金237303.88元,利息8172.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朱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朱梅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66幢2803室(房地权证:合蜀140018258)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27元由被告朱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公  告
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辉诉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6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
公  告
安徽永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沈瑞争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调查(2015)05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7日
公  告
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许再生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调查(2015)09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7日
公  告
合肥永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张志凤、李长华两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5]0385、[2015]03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志凤、李长华两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