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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07 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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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书松、黄书栋: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与黄书松、黄书栋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蜀民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黄书松、黄书栋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省宏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书栋、徐启永: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与安徽省宏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书栋、徐启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蜀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省宏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书栋、徐启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彭新杰、彭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彭新杰、彭培培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合计264149.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彭新杰、彭培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苏秀开、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卞士好、罗传梅、查得琪、聂玉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15、026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615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卞士好、罗传梅偿还借款本金416481.61元、利息11598.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第02616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查得琪、聂玉环偿还借款本金362885.47元,利息13175.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芜湖泰润丰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娟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芜湖泰润丰市场营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广告款44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荣、杨雪敏、赵本俊、陆从惠、赵立媛、王政、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荣、杨雪敏、赵本俊、陆从惠、赵立媛、王政、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长丰县国用(2007)第4091号,面积3500.23平方米)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95.5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信估字【2014】A2-726号评估报告书、(2013)庐执字第00064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2013)庐执字第00064-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庐执字第00064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张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忠良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张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99号9幢106室(产权证号:产085373号)和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幢803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20463)的房产予以价格评估,上述两套房产评估价格分为69.63万元和35.5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75号和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72号评估报告书、(2012)庐执字第01058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2012)庐执字第01058-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庐执字第0105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马顺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蕊与被告马顺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顺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蕊办理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340457号)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阮怀健、杨庆芝、葛家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健、被告杨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茹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支付利息234840元(自2015年5月10日至款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小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晨诉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胡平、陈翠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905600元;2、胡平、陈翠华支付2015年1月19日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696181.12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燕清与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燕清280万元,并支付利息531210元(自2015年6月9起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8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贤忠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2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董燕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450元,由董燕清负担80元,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负担33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董宇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董宇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居间报酬2520元及违约金4050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的标准自2015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董宇光将借款9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董宇光、王瑛:本院受理原告吴昌稳与被告董宇光、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昌稳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24480元(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17个月);二、被告董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昌稳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0.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瑛对被告董宇光的上述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昌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陶有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建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陶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茆家应、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盛太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2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刘泽宇(又名刘泽雨):本院受理原告侯来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15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杨川:本院受理原告王南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茆飞:本院受理原告黄发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8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严文文、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4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应付利息274911.3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之后以200万元为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严文文、张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银诉你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罗运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国诉被告罗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国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方荣重型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方吉锁、吴玉玲、张君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新站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方荣重型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方吉锁、原审被告吴玉玲、原审被告张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6元,由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代业刚:本院受理原告孙东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孙东菊与代业刚离婚;二、婚生子戴锦贤由孙东菊抚养,代业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70元至戴锦贤十八周岁止,代业刚有探视戴锦贤的权利,孙东菊应积极配合。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孙东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卫世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孟爱武与被执行人卫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包执字第01539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卫世华应支付孟爱武2015501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卫世华所有的阳光温泉浴场室内的物品、设备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普天评报字[2015]077号评估报告(评估价300439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15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卫世华所有的阳光温泉浴场室内的物品、设备。现卫世华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物品、设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王磊、沈华锦: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王磊、沈华锦连带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52000元(按月利2%,自2014年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计息至款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曾艾华:本院受理原告杜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曾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杜明军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埋费2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曾艾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晓琴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晁体军、晁波波:本院受理原告罗良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纪粮站、郭行艳:本院受理原告金长伦与被告纪粮站、郭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纪粮站、郭行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金长伦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金长伦负担46元,被告纪粮站、郭行艳共同负担1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纪粮站、郭行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奇诉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熊奇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夏敦贵、牛求凤:申请执行人胡小梅与被执行人夏敦贵、牛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肥西执字第004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80.32万元和76.2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许家萍:申请执行人杨金利与被执行人许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肥西执字第004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4.29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程晶晶、梅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徐生文诉被告程晶晶、梅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雅美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利泰门业经营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沈焕强、钟晓云:本院受理余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冯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翁亚益:本院受理原告吕理刚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晓东、张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1780元、利息3037.2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后续利息本清息止)合计64817.21元,被告张晓东、张东负连带支付责任;二、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洁诉被告何世清、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杨丽、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日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安徽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谢国成、李玲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常金良、霍大想:本院受理原告苗振郢诉被告常金良、被告霍大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苗振郢于2015年11月16日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证据一组:证据1,2014年4月2日借据一张,证明常金良借款事实;证据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常金良与霍大想系夫妻关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3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颜存山、谢正勇、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军、孙欢欢、程月侠、夏秀玲、张立民、方忠明、吴巧玉、合肥禾盛贸易有限公司、谈宜刚、郑贤红、谈龙丰、合肥鑫鹰运输有限公司、李菁、鄢珏、赵德平、刘玲、王孝恩、陈小梅、安庆市甜蜜蜜食品有限公司、郭炳军、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7、02161、02165、02169、02172、02181、02213、0223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刘浩漾、刘家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西西里商务宾馆与你们及吴克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鲍余旭、苪宏芬、汪昌胜、李金芳、徐芹、郭立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被告鲍余旭、苪宏芬、汪昌胜、李金芳、徐芹、郭立锋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 01868、01870、01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徐娟、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与被告潘正好、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仁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阮仁义与潘正好签订的编号为20150212号的《借款合同》; 2、潘正好、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连带偿还阮仁义本金260000元、利息42000元(自2015年6月计算至2015年12月)、罚息39520元(自2015年6月11日依照日罚息2‰暂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合计341520元整;3、潘正好、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连带承担阮仁义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整;4、潘正好、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春、袁霞、安现丽、钟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2970200元、利息142873.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970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之后再上浮50%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若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被告安现春、袁霞、安现丽、钟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沙畔雅居2-603室、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景荣花园商铺1105/205/305的房产(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1052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就本判决第一项中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在325万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现春、袁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665元由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春、袁霞、安现丽、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仁军、丁明娟、任军、李尔慧、华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4801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之后利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2015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8%上浮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华仁军、丁明娟、任军、李尔慧、华春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新二凤南路驰宇尚都主楼(房地权天2009字第240-25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4667元,由被告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仁军、丁明娟、任军、李尔慧、华春林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李光磊:本院受理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4254492.20元及违约金858486.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46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唐果、高李香、合肥天运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唐果、高李香、合肥天运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果、高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610716.7元、逾期利息11980.07元、罚息43241.54元(逾期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唐果、高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合肥天运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唐果、高李香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890元由被告唐果、高李香、合肥天运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方新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与被告方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9000(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玄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费中贤、谢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范贤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姜功银、郑小平、茆家玉: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功银、郑小平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1823.67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66%(含罚息)计算,款清息止:被告姜功银、郑小平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茆家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熊小勇、夏登芝: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小勇、夏登芝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22343.25元,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1.31%(含罚息)计算,款清息止;被告熊小勇、夏登芝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确定的被告熊小勇的债务范围内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烟酒城Q幢1231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6480号)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王志峰、茆琼、茆红琼、王伟、周传海: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峰、茆琼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利息26856.9元,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742%(含罚息)计算,款清息止;被告王志峰、茆琼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8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茆红琼、王伟、周传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江帆、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帆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1966707.92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6.4255%(含罚息)计算,款清息止;被告江帆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