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曙、被告王立翠、被告刘青、被告许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593013.34元(暂计至2015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汇票款项2953429.43元及利息129996.57元(暂计至2015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95342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2009232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肥西他项(2012)第119号]在最高本金限额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刘光曙、被告王立翠、被告刘青、被告许文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刘光曙、被告王立翠、被告刘青、被告许文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182元,由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曙、被告王立翠、被告刘青、被告许文霞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合肥市明水装卸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蒋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凤英与被告合肥鸿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倪帮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李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89518元;驳回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29元,由被告李晋承担40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刘金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4543.45元;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为332元,由被告刘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郑大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5573.70元;案件受理费689元,由被告郑大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大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胡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37500元;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张涛承担165元,由被告胡君承担7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孔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142176元;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被告孔亮亮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孔亮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安徽省舜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舜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朱陆伍、殷爱华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天润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江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舜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梅山村口胡组1号1幢、2幢房产、土地以及公司内的道路、路灯、堤岸、绿化等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已出具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舜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朱陆伍、殷受华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予以公告送达。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朱正云:本院受理原告蒋华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56400元,并支付利息262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8686元及违约金95659.9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643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2030元及违约金108077.4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8010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董泽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932000元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邵世刚、田琴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1020000元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邵龙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936000元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蒋松、孙梦雅、张琦、张玉伟、胡亚琪、李翔宇、殷伟、李庆、靳书娟、曾艳、蒋娇娇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1份、证据材料11份(10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圣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威威:本委受理的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方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仲字第390号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方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仲字第389号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合肥京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天龙管业与合肥京宸投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0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公 告
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周鹏程、杨宝金、凌莉等11人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周鹏程、杨宝金、凌莉等11人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单桥镇振鑫钢柜厂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31804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