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刘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孙振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隋宏斌: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赵玉荣: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谷成: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吴承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高敏、陶冶:本院受理原告窦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蔡圣稳:本院受理原告任光余诉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李成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韩宏忠:本院受理原告段吉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孟凡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余国英、王希正: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魏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徐永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义联架业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44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范后东:本院受理原告郑发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4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上海强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树诉你与蓝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鲍一火: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你与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邬红蕾、邬邦山、周先凤、张家学、李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邬红蕾、邬邦山、周先凤、张家学、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杨邦松、张芬: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27号原告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邦松、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98号原告张继良诉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李德应、秦菊:本院受理原告陶良运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史义兵:本院受理原告金宗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盛恒云:本院受理原告彭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茆诗一诉被告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何启胜、卢业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陈建华、李建霞、陈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公司委托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王莉、杜中文、孔雪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亚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5.13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去的律师费2万元;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座804室、816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齐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1898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11.25)及款清之日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范仁国、孔德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范仁国、孔德珍偿还本金129726.21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范仁国、孔德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碧湖蓝庭小区内一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公 告
合肥家家户户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亚东、章欢、张文妹、李会娟、巢达娟、刘小玉、左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单位已经不经营、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804、805、806、807、808、809、81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公 告
欧阳翠萍:申请人邢根发诉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裁决,裁决书文号为(2015)黄劳人仲字第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公 告
黄山区璀璨明珠娱乐会所:申请人周玉宾诉你单位支付工伤、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费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裁决,裁决书文号为(2015)黄劳人仲字第10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许祥:本院已受理原告应友新与被告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2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约2000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孟超、王喃喃、李先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超、王喃喃、李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有笔误,作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8-3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该裁定主文为: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项第六行及第12项第六行的“庆发集团”应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中的“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应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王建、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金诉被告王建、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安徽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与李胜利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合肥红雀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蔡善东:原告陈旭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徐超:原告孙学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王志田、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余应枝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值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志田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1909室办公用房(合包150067215)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1431236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田、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50914-3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2013)包执委字第00031-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