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张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丽娟、王陈虎、蒋根春、张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508370.92元(暂计至2015年7月21日,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7万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78362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4282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被告一所负的主债权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三、被告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6-201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包字第0527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被告一所负的主债权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欧池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欧池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偿还原告欧池斌借款300000元整及约定利息和约定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被告刘同庆所欠以上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吴声从:本院受理原告韩全诉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5%);2、判决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徐力云: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兰诉被告徐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及利息人民币两千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苏成明、吴声从、吴兰飞、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晶与被告苏成明、吴声从、吴兰飞、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张月芹与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连带偿还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牛和芳、李玮、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牛和芳、李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423.28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31379.42元(逾期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和暂计70802.7元;2、被告牛和芳、李玮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对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047517)进行拍卖、变卖,且判令原告就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李成生、朱萍、合肥协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3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主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律师费,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周承功、王林玲、合肥富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东红、何美玲、王东明、张才芳、王世忠、邱屹琼、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邰永恒、黄侠、合肥强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64、02183、0218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主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律师费,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宋忠权、张梅、邢凯凯、程玲、宋忠权、张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8、02220、0223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主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律师费,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00万元,利息损失106493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樊利生、樊晚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锡芬与被告凡月芹、樊太平、樊云生、樊建平、樊利生、樊晚生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396号9栋204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44755号)归原告王锡芬所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周志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全华与被告周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周志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全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171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陈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案,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广告费5265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0(自2011年10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合计626500元,款清息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631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市皖韵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龙阳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案,原告上海龙阳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15502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718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周宗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盟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顺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825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承担),本息合计30825000元,本清息止;2、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7万元;3、原告依法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1幢负一至五层、六至十九层(肥西字第2012004244-0号、第2012004243-0号)及金寨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肥西国用<2011>字第42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马荣军: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宗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执字第0064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肥东执字第00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5]肥东执字第006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博文房估字(2015)第25622号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依法确定拍卖机构,请你们在此期间来本院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发表意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你被查封房产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周平、周武:本院立案执行的蒋得天与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周平、解光爱、周武、李文凤、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陈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2013)合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武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110至114(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1678号),建筑面积104.98平方米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956801元;对被执行人周平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62至65(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1236号),建筑面积84.31平方米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7772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委托评估的[皖新房估报字(2015)第306号]评估报告及(2014)合执字第004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余梅:本院受理原告吴高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海霞、张向文、操亚梅、张晓慧、严云林、徐宝霞、曹夏栋、何瑾: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远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潮、江伟、刘湘任、李和生、汪霞: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执行合肥远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潮、江伟、刘湘任、李和生、汪霞票据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江伟、李和生所有并作抵押的位于合肥经开区丹霞路大学城商业中心CDEF区36套经营用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79376号、第110079378号、第110084512号)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大学城商业中心CDEF区3D9、3D10、3D11、3D12、3D13、3D15、3D16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79378号)市场价值448.86万元;(2)大学城商业中心CDEF区3D5、3D8、2C6-1、2C7-1、2D10、2D11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79376号)市场价值411.61万元;(3)大学城商业中心CDEF区2H1-2、2E21、2E38、2E25、2E2、2E42、3G33、3G7、3G21、3G15、3G30、3G1、3G19、3E19、3E7、3E10、3E21、3E9、3E8、3E15、3E28、3E6、3E16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84512号)市场价值410.28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5)013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仁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云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飞与你们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仁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燕飞532200元及违约金(以532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徽云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燕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董李、姜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冬林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47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姜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朱冬林12000元;二、被告本溪溪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董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97128.06元;四、被告合肥市信诚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朱冬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章大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花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黄花文要求与章大平离婚之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三美动漫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先荣诉你及李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三美动漫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杨先荣借款2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计算至2013年1月24日,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5日计算至2013年8月2日,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日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杨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杨先荣负担3550元,安徽三美动漫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丁小红、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萍、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宋满娥、胡法明、王维东、陶成德、刘大姐、石张生、宋安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 23810403,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海蓝物资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3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宜秀民催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胡法明、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香梅、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王维东、宋满娥、陶成德、刘大姐、丁小红、苏萍、石张生、宋安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余斌、苏方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潘国松、顾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潘国松、顾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国松、顾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975.99元、罚息5912.5元、复息229.88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享有就被告潘国松、顾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宁花园紫薇苑6幢4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012931号)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李虎、戴艳、六安市惠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00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陈德全、汤毅:关于严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严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周勇、安徽省皖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吴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吴刚已向本院递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转让给上海洛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吴先能、沈春霞、胡增琴、周仁军、陈云、合肥联航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60、02166、0216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主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律师费,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232356.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之后利息以2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上浮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方霞、陈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C-06(合产字第811009206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1619元由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陈徽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夏红波、汪勇、陶有梅、戴伟: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4、01631、0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诉安徽矿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安徽矿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67994.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为415444.86元);二、判令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612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安徽省信雅达蓝天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利伟环保配件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谢春国、许小友、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希伟、梅莉莉、凡兵、合肥能助商贸有限公司、胡燕飞、许华荣、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邱波、袁伟伟、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程勇、韩丽、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冯先能、许启月、安徽拓恩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孙志国、马巧云、合肥同辉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武贵、张恩华、许春林、徐从芳、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0、02191、02192、02200、02201、02206、02219、02221、02224、0222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苏晓璐、罗福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7、025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刘冬、阚家月:关于阮永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阮永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圣发、王传翠、张铸、李洁、张凯、宁皓、王斌、李方、李凤、项学兰、方宗源:本院受理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方明才、阮永芝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15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戴忠勤: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守松与被告戴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守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戴忠勤立即偿还原告葛守松借款10万元,利息14000元(从2014年8月8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424.72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12号,该债权由周雅玲和王斌提供担保(以自有商业用房、工业地产、住宅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于2016年1月11日10时-2016年1月12日10时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举行了网上公开竞价操作。截至竞价期满,已有1人参与竞价,依据相关规定,在仅有1人参与网络竞价的情形下,须重新刊登公告征询市场。如公告期满,无其他竞价人报名,将视为本次网络公开竞价成交。特刊登此公告。
公告有效期: 7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钱盈
联系电话: 0551-62839001
电子邮件: qiany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欲了解淘宝资产处置公开竞价情况,请登录淘宝网进行查询,网址如下: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525717483891.htm?pk=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1月14日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指定“玉鑫号”轮拍卖委员会对原属被执行人袁文凤所有的“玉鑫号”轮进行公开拍卖。该拍卖于2015年12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买受人陈仁飞以最高价竞买成交,并于2016年1月4日以“玉鑫号”轮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玉鑫号”轮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买受人对该轮在移交前所负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轮原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该轮原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天津海事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周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对周政名下皖BX5X56小型越野客车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3233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政公告送达中水致远报字[2015]第2594号资产评估报告和(2013)包执申字第00026-3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杜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舟芳与被告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杜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舟芳借款本金3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舟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被告杜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王震:本院受理牛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合肥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玫婷: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被告陈玫婷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蒋根春、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蒋根春、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6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樊军、樊二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公 告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涛、罗来冬、孙祥林、廖爱平、张龙凤、尹文、杜娟、杨玉珍、朱煜、黄育勤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十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公 告
安徽品涵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童有群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6年1月26日下午4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安徽祥和百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为58885117-1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董晓敏、周芳、张胜、陆培培: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宗胜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1628、1629、163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田霖、李菁、孙家明、杨梅、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方良威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田霖、李菁、孙家明、杨梅、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执异字第0004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支付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剩余款项103800元及违约金16080元(以13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5年11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总计119880元;(2)判决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承担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