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亮:你与申请执行人孙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67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赵楠: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志浩与被执行人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志浩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赵楠名下位于合肥市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72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750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安华房估报[2015]字第43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十叁万零玖佰元【33.09万元(单价6418/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华房估报[2015]字第43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578-2号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157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小兵、徐文秀: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邱波、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德与被告邱波、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600元及利息61856元(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周吉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周吉云、周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76000元(自2015年7月9日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11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本院受理薛文菊申请宣告倪庆芳死亡一案,经查:倪庆芳,女,1935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东市区跃进村20幢4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美晨雅阁东苑6幢2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3509140525,于2003年3月在离家后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1年,希望倪庆芳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孟小金、陶礼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先红诉被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余德成、王建军、金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麦可多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麦可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695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2469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德成、金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申请执行人许志宝与郑麒瑞、陶蕾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在2016年4月20日迁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1-2501室(合产110184742号)。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法评估、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申请执行人张缙萍与郑麒瑞、陶蕾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郑麒瑞、陶蕾蕾在2016年4月20日迁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1-2501室(合产110184742号)。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法评估、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潘海宏: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柯克胜:本院受理原告查海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孙本宏:本院在执行吕澍与孙本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吕澍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孙本宏名下的位于龙河路1幢1层房产(合产022657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价值为12384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另本院已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执行裁定书一并公告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宝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强诉被告安徽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葛明道:本院受理原告祝德霞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祝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原告你祝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孙昌兵、梁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芸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杨夫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昊昱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萃: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晓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许燕梅:本院受理原告谢根大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49号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谢根大与被告许燕梅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兴兵诉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谢广甫、邵翠明:本院受理原告胡贤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牛和海:本院受理原告牛忠国诉被告牛和海、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高勇:本院受理原告曹鲁生诉你及陆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陈福宝、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启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31、00831-2号民事裁定书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夏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夏登贵偿还钟军借款本金90000元;2、夏登贵支付钟军利息43560元(暂从2013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3、夏登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6年1月6日刊登的被执行人李光、李梅与申请执行人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周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2015)庐执字第01998、01999号”更正为“(2015)庐执字第01943、01945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阮仁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波与被告阮仁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合肥市庐阳区紫桐新村D11幢501室)房屋过户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李涛、陶余革不服,书面提出上诉状请求:1、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2、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樊兵涛、郑红霞与被上诉人张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现将上诉状副本向你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本院已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7%。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之后按月息两分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二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天字第2013008930-2013008931号两处房产所得款对该笔债务有限受偿,判令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余超、秦燕飞、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余超、秦燕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利息136667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09日,款清息止),以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2、被告余超、秦燕飞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4层2401-2405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4405号),以及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4层2410-2412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4406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就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请求第四项中的各项费用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与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卫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6元、公告费800元,由刘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邰永恒、黄侠、邰永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邰永恒、黄侠、邰永强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邰永恒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5幢11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蜀字第06955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1219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百贰拾玖万伍千陆佰元【129.56万元(单价7173/平方米、阁楼单价为:408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1219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69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69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孟现新:本院受理原告杨廷文诉被告孟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杨廷文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沈翠玲、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林与你们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殷成林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原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丰阳诉你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申请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张燕、陈林、蔡金钟、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安徽龙之歆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世萍、杨家斌、张秉恒、张仁玉、刘政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胡磊、郑丽媛、刘光宏、沈光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翼、吕国庆、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彭刚、王燕、叶玲玲: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刚、王燕、罗时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刚、王燕、叶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彭刚、王燕、罗时纲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693.29元、罚息37500元及复息583.64元(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4年5月28日,之后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225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4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67元。即彭刚、王燕、叶玲玲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518.14元、罚息247650元及复息70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4年9月19日,之后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640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68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从军、吴宗平、朱定明、李晓琴、许保新、徐俊然、林如刚、申文萍、陶敏、高昌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已作出(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01393号、01394号、01395号、0139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将上述五案卷宗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许海燕、许海涛、汪晓月、赵东海、杨玲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许海燕、许海涛、汪晓月、赵东海、杨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照荣、贾红胜、贾贤萍、施训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照荣、贾红胜、贾贤萍、施训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曹向军、周安: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金450000元、利息3543.71元、罚息2311.25元及复息15.36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339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738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李高松、沈宇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息合计465294.26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209元、执行费709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18416.67元,并自2015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23409.87元,并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2125元;四、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方晋峰、万丽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901室、902室、903室房屋(证号:合包150065730号、合包150065731号、合包15006573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徐辉、任以云;庄陈跃、蔡丽莹、陈俊;管群、杨华锋;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9、02540、02543、025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539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徐辉、任以云偿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以徐辉、任以云名下合肥市站前路宝钻大厦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02540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庄陈跃、蔡丽莺偿还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以蔡丽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18号和平苑小区房产、长江东路855号房产、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陈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02543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管群、杨华锋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以管群、杨华锋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F座502室、滨湖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新站区铜陵北路双景佳苑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02546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刘庆飞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以刘庆飞名下位于肥西县花岗镇孙集农贸市场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夏煜、付应凤、程祥衣、程如江、王成江、任育红、戴骏、何玲、文俊芳、郝青华、郭敦科、徐克存、郭燕、黄先跃、吴祥、唐成明、郝昌刚、张家勇、刘晓阳、夏春阳、袁世友、胡沛进、宋良继、胡沛村、解梅、毛宗俊、郭本能、何先好、朱右春、王舒生、汪时兴、汪宏涛、曾必武、杨敏、杨谋存、祝志宏、邰城、张士令、邰诚、叶青、赵冲、杨婷、黄家侠、孙燕、郭本华、李开春、徐祖玲、付豪、曹奥博、吴思、慈俊、杨云华、刘洋、陈浩、张家好、张炜、郭永传、徐峰、潘乔宜、刘雅琴、桑心忠、王应年、姚厚军、左益斌、刘贤超、张国山、杨勇、唐文胜、胡礼荣、赵学松、朱子一、王本俊、高大平、韩德平、李开勇、周磊、陈丽、杨宇轩、吴德亮、刘春玲、林志仕、刘志奎、任德燕、程楚乔、王国田、叶英兰、肖玲、李寒芳、董红春、刘小丽、程惠群、吴克、朱南霞、方平、毛立珍、吴新、龚大秀分别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95号-02212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214-02282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42号共88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88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鹏与被告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吴鹏不服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孟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966.53元、利息545.2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511.77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偿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你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注销声明
临泉县思念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德良,注册号341221000025390,申请注销。
2016年1月15日
注销声明
临泉县追思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涛,注册号341221000024799,申请注销。
2016年1月15日
遗失声明
▲水秀敏身份证遗失,证号341221197710156282,声明作废。
▲代彪彪(身份证号341221198705094114)房产证遗失,房产证号20120476,声明作废。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程开文(警号029261)、卜华国(警号028024)、钟勇(警号029355)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孟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432.92元、利息333.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766.2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你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刚建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忠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秦刚建支付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对于被告赵忠顺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由被告合肥市颐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王增光、孟庆坤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自承担七分之一的责任;三、被告卢清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清良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赵忠顺追偿;四、驳回原告秦刚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解除原告与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3、判令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判令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判令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前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返还车辆且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有权自行处置车辆,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承担,处置价款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如有剩余,原告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所有;6、判令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且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了留购款,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给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所有;7、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04、02705、027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八案,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3、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前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返还车辆且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有权自行处置车辆,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承担,处置价款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如有剩余,原告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所有;6、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且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支付了留购款,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给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所有;7、诉讼费由佛山市利景泰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07-027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侯百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嵇四五、施军:本院受理沈存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金其友、范仁良:本院对(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433号范仁良与金其友、陈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启动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周逢利、曲士奎、王德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3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