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潘梦洁、邢贵军、邢成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973960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97396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万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北路枣树林(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1#(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70475号,建筑面积:89.71+44.09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北路枣树林(金城齿轮公司)2#(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70476号,建筑面积:259.98平方米)两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潘梦洁、邢贵军、邢成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潘梦洁、邢贵军、邢成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金山、张雷、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300万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山持有的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20%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张雷、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雷、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金山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潘梦洁、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梦洁、邢贵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1947920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194792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潘梦洁、邢贵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梦洁、邢贵军持有的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成生、王丽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成生、王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潘梦洁、邢贵军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忠:本院受理原告谷嘉定诉你及许友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成忠: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4153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以4153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黄咏霞、葛道勇: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黄咏霞、葛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黄咏霞、葛道勇:本院受理原告蔡祥梅诉被告黄咏霞、葛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孙祥银、李自英、付先如、张纯、王付宝、孟祥爱、丁风林、吴爱梅、钱叶恒、陈五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孙祥银、李自英、付先如、张纯、王付宝、孟祥爱、丁风林、吴爱梅、钱叶恒、陈五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沈强: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沈翠玲:本院受理陈天生诉你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世育:本院受理张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合同;2、返还我方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3、支付拖欠我方6个月的前期企划及运营费用共计3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4、赔偿我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403451.5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徐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80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王邦明、程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师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胡曙东:本院受理原告姚小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飞、汪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彭刚、合肥西继电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沈跃忠:本院受理原告顾承连诉被告姚艳丽、沈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琳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韦靖童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发业、杨丽、张子豪、张远凤、张杨子涵、刘为华诉被告张秀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原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修芳、祝泽标:关于沈永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若彪与被告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若彪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贤忠立即偿还陈若彪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3233元(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以后顺延至款付清时止);2、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方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3557.13元、逾期罚息23.7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款清息止)、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大著、陈宏、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大著、陈宏、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8、00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胡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胡凯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另向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汤正、段述全: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8163.3元、逾期利息损失187700.7元(至2014年2月16日),并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72816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利息;二、被告段述全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姚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欠款本金30085.03元,截止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4524.45元、滞纳金3681.24元,自2015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徐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15-1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徐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16-1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安仓:本院受理原告杨上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兴雷、年秀龙: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兴雷、年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53372.52元、逾期利息损失205106元(至2014年6月9日),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753372.5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屠希仲、宋淑江、江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屠希仲给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购车款本息130444.32元,其他费用23047元,合计153491.32元,并支付其他相应损失(其中以130444.32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28698.57元,之后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304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为9426.22元,之后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屠希仲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放货前利息损失27454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浩、宋淑江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徐从芳:本院受理原告姜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永芳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姜永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胡义宏、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志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李自献: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平诉被告李自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自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正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牛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家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牛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44611.8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11月16日起,以被告牛家斌每期应当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段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二、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牛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家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牛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3109.0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4月21日起,以被告牛家斌每期应当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段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二、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赵华娣:本院受理原告林克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讼被告还清欠款本金30000元整;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144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刊登在安徽省法制报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5号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杨丽、韦进、李贵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的“定于2016年3月3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6年4月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刊登在安徽省法制报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44号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的“定于2016年3月3日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6年4月5日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刊登在安徽省法制报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6号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谢国成、李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的“定于2016年3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6年4月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刊登在安徽省法制报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45号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的“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6年4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公 告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付款人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号为07019066109,金额为49530元,特此公告。
2016年1月20日
减资公告
临泉县聚源农牧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金,由原人民币玖仟万圆整减少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圆整,请债权人见报后45日内前往公司申报债权,联系人:李维清,电话:13965734567,特此公告。
2016年1月20日
遗失声明
▲朱卫国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4201010542389,声明作废。
认婴公告
某弃婴,男,于2016年1月3日凌晨1时许,在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105医院后门附近被捡,被捡时身穿浅色内衣,用白色印花毛毯包裹,随身有一张“求好心人收养孩子”字条。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51-65597592
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
2016年1月20日
姚本中: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截至起诉时利息为1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顾朝红: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利、陈林华诉你抵押合同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原告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0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字第010776号)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孙毅、王春红、王萍、黄书艮、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宝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三惯:本院受理原告赖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三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春桃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剑锋、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张月良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剑峰、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月良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22893.7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6027.3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29日起以322893.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甄圣丰:本院受理原告张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