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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1 1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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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安、汪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正安、汪菊在(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李法:本院受理的费祥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朱俊: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被告朱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朱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363240元;二、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对抵押物皖AB0960号奔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00元,由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田超、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连带归还原告7450000元借款及利息1927583.18元(暂按年利率6.941%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定远县南洋大酒店、杨其民:本院受理原告兰长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解除兰长英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兰长英购房款330000元,并承担2011年5月27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3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齐中英:本院受理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3.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8万元,暂计人民币321.5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六齐中英的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086464号,合产字第811008701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胡折价后优先受偿;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刘成宝、郑明春:本院受理原告谷长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秦德朋、王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秦德朋、王雷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10253.9元及逾期利息(以11025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时间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被告泰德朋、王雷负担27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秦德朋、王雷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潘定开、储修凤: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潘定开、储修凤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3年11月7日的租赁费200929.10元及逾期利息4150.36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00929.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时间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潘定开、储修凤负担492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定开、储修凤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82.33万元,合计382.33万元(此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吴娟娟、薛敏所设置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合包字第8250016728号、房地产他项合产字第8210061921号)实现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陈学明:本院受理原告时光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博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悍马特斯汽车部件制造厂、陈民生、江焕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阳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肥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登记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王光元:本院受理原告赵厚友诉被告肥西县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李全胜、刘会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周勇、徐霞:本院受理戴家龙、杨唯珍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80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迟军:原告胡坤诉被告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黄现伟、邵先锋: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仇恒启、王永莲、方心淦、叶正放、杨培春、安徽省君湖刘老根生态农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圣年与被执行人仇恒启、王永莲、方心淦、叶正放、杨培春、安徽省君湖刘老根生态农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寿县瓦埠镇规划区西部振武路西侧(201359)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该资产评估价格为2163.12万元。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32号评估报告书和(2012)庐执字第00620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庐执字第0062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庐执字第00620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陈有霖:关于谢凤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公  告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8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源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告[2015]7号)。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未依法按时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笔录、员工投诉材料、企业注册信息等主要证据证实。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捌仟元(8000元)罚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处罚决定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下列营运证遗失,声明作废: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皖J65832,原营运证号:341021257454;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皖J65731,原营运证号:341021257933;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皖J6653挂,原营运证号:341021254912;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65299,原营运证号:341021256684;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65455,原营运证号:341021255413;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393挂,原营运证号:341021255412;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65113,原营运证号:341021254921;倪群峰,车号皖D3098,原营运证号:341021256712。
▲下列运输证号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G193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110;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563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5664;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456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989;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975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833;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382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5398;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675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868;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7690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6695;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G262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93;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号:皖JG378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811;吴俊,车号:皖J7217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7734;歙县宏达汽车修理厂,车号:皖J7511挂,原运输证号341021255580。
▲临泉县苗芳清颜美容院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203336,负责人:王蓓蕾,声明作废。
▲产权人张志(身份证号342122195107270171)房产证遗失,房产证号:20114816,声明作废。
▲王存勇20023410070001156教师证书遗失,声明作废。

昌希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昌希波偿还货款26500元;2、昌希波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王波: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峰与被告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瑞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峰借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550186元(自2015年5月21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二、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合肥市晋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亚科塑粉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被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王琳:本院受理原告方海丽与被告方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海丽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海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武春木:本院受理原告陈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号初字第000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张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孙晓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晓莉借款30000元,并自2007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黄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阚宏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阚宏举借款8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0.972%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
梁会斌:本院受理原告梁荣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梁荣伟借款36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