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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5 1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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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胡先平、胡红英、郑付波、卫红梅、王海兵、黄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806791.39元、利息及违约金(以2806791.3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9500元;三、被告李贵梅、韦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贵梅、韦进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韦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1号百盛园小区5幢1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13556号,建筑面积:165.52平方米)、位于安徽合肥市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311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61501号,建筑面积:108.41平方米),被告胡先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0-2204(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39557号,建筑面积:124.21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以西、慈光路以北康利园62幢407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17040号,建筑面积:79.4平方米),被告郑付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25幢305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74985号,建筑面积:80.72平方米),被告王海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家园10-1401(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49475号,建筑面积:106.12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家园15-1405(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46354号,建筑面积:66.23平方米)共七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胡章明、程芳、潘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罗柏群、汪来安、安庆市博群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邓修兰、陆军:本院受理原告程亚凡诉被告邓修兰、陆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辉、刘萍、王小斌、张爱珍、潘明、王春美、王玉豪、黄永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
西安必特思维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8月22日,我局通过肥东县招标投标中心采购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二期建设软件系统,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2013年9月1日,我局与你单位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2014年6月,该系统安装,但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始终没有解决原登记系统的数据迁移问题,致使现系统与原系统在数据上不能实现共享,仅有部分功能暂能使用,整个系统无法正常全面运行。且你单位没有实现售后服务承诺,没有提供全程服务。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我局虽与你单位多次联系,但你单位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导致该系统现处于暂停状态,因我单位每天都新增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为避免造成房屋登记风险,目前仍然使用原登记系统。2015年12月1日我局通过快递方式向你公司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函,但你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现我局决定解除与你公司2013年9月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司承担。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马秋茹(女,2011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M340588939,声明作废。

▲张见身份证遗失,身份证编号341221198403158995,声明作废。

魏小敏、陈安造: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李兵、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胡正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杨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杨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周金杰、何风:本院立案执行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担保追偿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82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周金杰、何风所有的位于合肥胜利路万家银座广场3幢2906室(房地权产字第333498号)、合肥新站区金色地带4-2402(房地权合产字第343207)合肥新站区金色地带4-2403(房地权合产字第343206号)铜陵北路华府丝苑15幢306-406室(房地权合产字第110023024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共计51937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5第112号、118号、11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4)合执字第00065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袁长友:本院受理原告谭冰、王一沨、正正轩、范恒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费祥炳:本院已受理原告费广勇诉你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广勇请求判令你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82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郑岚、郑心建、邵子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凡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友群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70万元,违约金25万元(暂自2014年10月3日计至2015年8月2日,后续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含迟延付款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