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守灯、刘宗芳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尹德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晴晴诉被告尹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杨洪波、张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波、张丽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洪波、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54593.72元、及自2013年6月18日起到期未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分段计算);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姚文浩、谢培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文浩、谢培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文浩、谢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41126.47元、及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9月18日逾期利息24489.03元、自2012年9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41126.47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樊明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定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樊明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定友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李家贵、葛宗柒、钱宗银:本院受理的何金宝与李家贵、葛宗柒、钱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李家贵、葛宗柒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二、要求葛宗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张丽敏:本院受理李必友诉张丽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杨军:本院受理刘以峰诉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必记、沈文才、吴正明、王道年、孙俊峰、徐宏林、王永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董吉友:本院受理原告杨庆保诉被告董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王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魏继军、夏尚海:本院受理原告黄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韦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宛二伟: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与殷佩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安徽迪元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合肥市冠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日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华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68号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吴玉莲:本院受理原告李传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王小银、安明亮: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22号原告史立峰诉被告王小银、安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饶崇建、钱昌云:本院受理原告孟军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马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万向东诉被告你及谢琤、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谢琤不服(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49号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许斌、郭伟:本院受理原告曹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程华:本院受理原告汤晓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郭伟:本院受理原告童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赵波诉你及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王志峰、茆琼:本院受理原告童本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史军、季宏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史军、季宏梅:本院受理原告沈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于赫雷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赫雷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葛永红、罗燕子: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姚大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绍东诉被告姚大芳、魏江淮、魏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75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谷春云、范京静:本院受理了原告陆慧敏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30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祁述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被告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鲁宁、杜灵: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849818.8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期后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共计33649818.8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韦定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贤龙与被告韦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贤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韦定敏偿还李贤龙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韦定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李俊、唐金兰:刘泽军与李俊、唐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董金邦:钱罡、丁文枝与董金邦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04号、(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徐淑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徐淑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双双与被告张辉、钱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双双与被告张辉、钱锋于2015年3月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张辉、钱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双双定金款27500元;三、被告张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双双2万元;四、驳回原告王双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00元,由王双双负担1069元,张辉负担624元,钱锋负担107元。公告费800元,由张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王波、王胜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典花与被告王波、王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典花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胜松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及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典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88元,由被告王波、王胜松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陈荠诉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荠请求判令:1、朱菲菲归还原告48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息,暂算至2015年12月4日为8.74万元;2、朱菲菲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唐正文:本院受理的杨宇翔诉你及赵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刘益勇:本院受理的王吉正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杨云华:申请执行人刘少红与被执行人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评估你所有车牌号为皖A6L004汽车一辆,现向你公告送达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杰、金陵: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立即偿还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790万元及利息530111.96元、利息复利2038.79元、罚息6591.75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顺眼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2、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9万元;3、依法确认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对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及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请的本金、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及第二项诉请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王世杰、金陵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请的本金、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及第二项诉请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程安平:原告耿朝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利珠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金龙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其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胡义宏、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丽丽诉被告胡义宏、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义宏、刘燕返还原告龚丽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义宏、刘燕支付原告龚丽丽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160元,保全费1840元,合计7000元,由被告胡义宏、刘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兰松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兰松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兰松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49972.31元、利息3820.58元、滞纳金2088.87元,并继续承担利息(按照本金49972.31元和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4年7月3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2#楼201室(建筑面积:218.28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9号)、B2#楼203室(建筑面积:218.28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200号)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2#楼201室(建筑面积:218.28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9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37209元;B2#楼203室(建筑面积:218.28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200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37209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44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上述房产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2#楼102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5号)、B2#楼106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3号)、B2#楼101室(建筑面积:67.22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7号)、B2#楼104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87号)、B2#楼403室(建筑面积:216.71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209号)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2#楼102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5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75430元、B2#楼106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3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75430元、B2#楼101室(建筑面积:67.22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97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381986元、B2#楼104室(建筑面积:225.6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187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75430元、B2#楼403室(建筑面积:216.71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7209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28323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450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上述房产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4#楼401室(建筑面积:214.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46号)、B4#楼403室(建筑面积:214.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2号)、B4#楼502室(建筑面积:217.6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5号)、B4#楼504室(建筑面积:217.6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8号)、B4#楼603室(建筑面积:217.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949号)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4#楼401室(建筑面积:214.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46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17124元、B4#楼403室(建筑面积:214.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2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17124元、B4#楼502室(建筑面积:217.6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5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33669元、B4#楼504室(建筑面积:217.6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78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33669元、B4#楼603室(建筑面积:217.73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949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46385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45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上述房产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4#楼102室(建筑面积:223.5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68号)、B4#楼104室(建筑面积:223.5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69号)、B4#楼201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21号)、B4#楼203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54号)、B4#楼205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44号)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的B4#楼102室(建筑面积:223.5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68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63870元、B4#楼104室(建筑面积:223.55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569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63870元、B4#楼201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21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25938元、B4#楼203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54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25938元、B4#楼205室(建筑面积:216.29m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8844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25938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449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上述房产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合肥九朝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童灵灵、徐光辉、徐玉前、张萍、徐张智、高莉敏、杨志超: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300052)20226093,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6月20日,出票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四牌楼支行,出票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京赛力特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749375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3月18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巨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申请人张家港市通晟电梯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750264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4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41)20145988,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实际结算金额壹万肆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1月4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收款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5819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6月3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淮宇玻璃原料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600051)22025339,票面金额叁拾陆万叁仟零贰拾壹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7日,出票行广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德盛包装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58169票面金额壹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6月3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邓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桥诉被告邓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云桥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利息12万元,合计1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6日
万和贵:本院受理原告闪电云与被告万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