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立、何芳清: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自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476.07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以所欠租金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8月1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芳清对孙自立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孙自立、何芳清共同负担16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自立、何芳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林厚培、王新梅、时思忠、陈寿章、夏英才、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阚杰:本院受理原告周迎春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曹承节、农节针、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洪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田爱媛:本院受理原告赵家瑛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魏小敏、陈安造: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安徽蓝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黄德俭:本院受理原告刘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安徽闳达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王贤斌:本院受理张仁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仁兵货款54240元,并自2015年5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华联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63080元、支付利息(以46308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63080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伍光群:本院受理原告陶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陶华与被告伍光群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华负担(免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国民、金国美共同偿还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金国民、金国美共同偿还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丽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
公 告
合肥正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向世友与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18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鼎华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91000002514(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东部新城一期安置房4栋1007号
联系人:张孟修
电话:18655709225
2016年1月27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金华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91000002506;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东部新城一期安置房41栋1002号
联系人:代金生
电话:18655709225
2016年1月27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千和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店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代码08755429--1),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