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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8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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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旭海:本院受理原告孙文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90、02691、026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收货人立即给付全部货款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王军、金娟:申请执行人王宏翠与被执行人王军、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原为合肥圣红河服饰有限公司)、金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退还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95000元;3、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退还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保证金20000元;4、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赔偿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装修损失41443.7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郑国强:本院受理李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李兰、沈沉: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薛敬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66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家峰、唐清华:本院受理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许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书方与被告许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郑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尹小龙与被告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小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晓龙支付尹小龙欠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9.5元(自2015年8月9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晓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章牛发、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福与被告章牛发、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16667元(按年利率20%暂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计息十个月,以后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李小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学钢与被告李小玉离婚纠纷一案,冯学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冯浩然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冯浩然能独立生活时止;3、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详见财产清单);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叶超英:本院受理原告冯秀云、阮仁德与被告叶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秀云、阮仁德借款54万元,并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秀云、阮仁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066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462元,由被告叶超英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朱红扬: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王友章: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友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5405元,能耗费180元,电梯费1344元,合计1692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茆邦淮:本院受理原告周厚文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茆邦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厚文各项损失合计18780.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杨志红、汤荣梅、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田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娄艳玲、梁廷保、李道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成诉被告娄艳玲、梁廷保、李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娄艳玲返还原告陈文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道江对上述一被告娄艳玲所欠原告陈文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峰、周睿馨诉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马泰泉、窦长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传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马泰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传忠借款本金587630元,支付借款利息149623元,支付逾期利息(以58763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支付郑传忠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窦长英对马泰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窦长英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泰泉追偿;四、驳回郑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马泰泉、窦长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王娟、阮怀清、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谢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费广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方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泽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泽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舒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方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泽坤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5485.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何国庆;韩建;姚贤年、马杨;完春霞、黄孝银;杨静;何怡;荀元青;夏长青;刘贤荣;郭广梅、桂德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程红莉、程红光;张学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何志庆、徐飞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施运能诉你们、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3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钱仁群:本院受理王绍安诉陈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3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韩忠越: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水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永水货款120540元,并支付违约金36804.88元,之后违约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永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36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7元,由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方文祥、杨庆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珍与被告方文祥、杨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肆拾壹万叁仟柒佰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款约定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郑业泉、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泰、胡凌飞与被告郑业泉、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成、余菊萍、郑业林、汪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国泰、胡凌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9580000元及利息损失暂计574800元(以9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月4日暂计至2012年4月4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吕德林: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梅与被告吕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梅借款本金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张明琪:本院受理原告杨敬与被告张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敬代偿款2733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11号民事裁定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钟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史常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史常贵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段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段玲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8日
公 告
河南中森虎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委受理程伟、秦发勇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1034、103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三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三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公 告
胡鹏鹰、刘道群:本委受理的你们与张梅、胡恒勇(案号:2015合仲字第0552号)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公 告
安徽中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金辉、乔延生、许勇清、乔洪安、乔参军、李建民诉你单位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知你单位未来领取,且经本委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公 告
合肥市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李德军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李德军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公 告
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巢湖市格雅家居有限公司清算一案,2015年12月7日指定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有关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申报债权地址:巢湖市巢湖中路174号三楼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8756559973
巢湖市格雅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月28日
注销公告
宿州市通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4166,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河拐村凌桥组15号
联系人:陆件东
电话:13912224444
2016年1月28日
遗失公告
宿州市亚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注册号:宿国税开发字342201077203180号。特此声明作废。
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意邦国际家居品牌中心3#楼1层2-104-106
宿州市亚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8日
遗失公告
宿州市亚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300000098653。特此声明作废。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意邦国际家居品牌中心3#楼1层2-104-106
宿州市亚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