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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9 11: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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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进、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合肥金裕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陈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合肥市公安局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9日

叶方圣:本院受理赵俊峰诉叶方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成雪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林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成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6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安徽省天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磊、张丽敏、李萍、姜勇、姜茹、王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被告安徽省天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磊、张丽敏、李萍、姜勇、姜茹、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5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李超:本院受理徐庆茂诉徐庆丰、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徐庆丰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共有挖掘机转让款1367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李明玖:本院受理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陈衍峰:本院受理原告谢其武与陈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陈衍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谢其武还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9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00元,由陈衍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安庆市华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汪小中、刘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安庆市中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宜中、刘心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汪小中、刘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安庆市中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宜中、刘心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刘李程:本院受理原告严鹏诉被告刘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鹏撤回对被告刘李程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叶龙海:本院受理原告余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鹏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6月28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另100000元自2014年6月17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余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叶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江锡平、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江生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锡平、陈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生虎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23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10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叶龙海:本院受理原告何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红梅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叶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吴双双: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连诉被告吴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7000元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黄国辉、郑丽端;卢毓高、张南英;孔艳芳、苏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甘能旺;陈振兴、兰丽华:本院已受理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贾启飞、张静、项立良:本院受理严中桂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邱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易殿军与被执行人邱徽、李浩民间借贷纠纷(2014)包执字第00421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邱徽、李浩应支付易殿军476314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邱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建筑面积:61.85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11-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47.92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04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房产。现邱徽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陶在强:申请执行人许力进与被执行人陶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肥西执字第0140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50.6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刘军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江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刘军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宫能友、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宫能友、被告张红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树、董桂桂、无为县金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陈丹、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量子玻璃功能膜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2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9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张先南:本院受理查双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诉状中原告要求你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顾广种:本院受理原告李多新诉你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顾广种、李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0万元(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即月利率3%计算),其后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逸源机电有限公司、胡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进口货款5088434.14元及利息、罚息5827601.75元(从2014年4月2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余款按月息2.3%计算,款清息止);二、判令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费519775.76元、开证费用12605.55元,其他费用3745916.01元及利息277253.17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余额按月息0.8%计算,款清息止)、律师费180000元;三、判令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省逸源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转塔冲床、折弯机等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胡美芳对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王琳:本院受理原告方海丽与被告方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方海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琳与方强共同偿还方海丽的借款本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方强、王琳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王琳:本院受理原告方海丽与被告方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方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方强与王琳共同偿还方海丽的借款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梁静:本院受理原告叶方仁诉被告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梁静支付叶方仁货款3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暂以3万元为基数,暂计算到诉讼之日,利息5000元,后款清息止)暂合计3500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王维友:本院受理原告邵文斌诉被告王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王维友立即偿还邵文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至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郭敦牛:本院受理的张满成与郭敦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满成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敦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郭敦牛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0幢606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2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0.59万元(单价:423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3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3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 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83、02682、026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收货人立即给付全部货款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42号316-319、327-330室房产(产权证号:庐060344)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71.54万元(单价为2532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合肥满新商贸有限公司、韦连平、毕昌勤、朱守宏、染书荣、徐发祥、罗云、刘秀平、孙娴、毕彦博、韦婉、王华云、虞国锋、刘延华、孙德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合肥满新商贸有限公司、韦连平、毕昌勤、朱守宏、梁书荣、徐发祥、罗云、刘秀平、孙娴、毕彦博、韦婉、王华云、虞国锋、刘延华、孙德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00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连平名下位于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2幢10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94113)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905700元;对刘秀平名下位于新站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303344)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991200元;对韦婉名下位于新站区华阳路翡翠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10700)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447900元;对刘延名下位于政务区翠庭园13-6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80584)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1013800元。
现向你们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5)第1152号、皖正房评报(2015)第1159号、皖正房评报(2015)第1160号、皖正房评报(2015)第11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5)合执字第00400-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
遗失声明
▲田玉凤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341221199107094207,声明作废。
▲临泉县宏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遗失,信用代码证:G1034122100033290U,声明作废。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季鸿律师执业证号13412199411371729,声明作废。
▲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2008年6月5日颁发的余浩身份证(34080219630406061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