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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01 1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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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华、沈典荣、夏玲、夏瑞、沈典红、贾成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汪新: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瑞诉被告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吴先明: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吴大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汪贵林、安徽省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照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1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郭西省、于安善: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姚佳:本院受理原告魏庆文诉被告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撮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以宁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胡以宁于2014年5月31日与被告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海堂地区代理合同书》;二、被告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以宁货款35813元、退货款9133元、押金10000元、物流费748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2433元;三、驳回原告胡以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公  告

吴险峰: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与吴险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9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张崇丽:本院立案执行的陈磊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皖中房估第(2015)B391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本院(2015)包执字第02666-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骆臣飞律师证遗失,执业证号:13402199310375629,声明作废。

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培训费30100元以及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许家荣与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路锦江花园小区商业用房1号楼1号至7号门面房及2号楼8号至10号门面房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路锦江花园小区商业用房1号楼1号至7号门面房及2号楼8号至10号门面房房产评估价为2877200元。同时本院同已作出(2013)包执字第007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路锦江花园小区商业用房1号楼1号至7号门面房及2号楼8号至10号门面房房产。因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姬育红:本院受理姬作义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孙树平、庞兴枝、孙露露:本院受理原告胡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勇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庞兴枝、孙露露对2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计6850元,由被告孙树平、庞兴枝、孙露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李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5002.0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良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良借款本金14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止);二、驳回原告王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70元,由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张玉萍、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李运豪: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汤道伦、张云霞、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李运豪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