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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03 1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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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献好: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袁斌:本院受理原告武晓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吴大根、孙圣龙、孙圣付:本院受理原告陈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贾成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张海丽:本院受理的周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钱玉全:本院受理的合肥力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陈东霞:本院受理的许传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同时向你公司送达该案行政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梁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昶诉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君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梁君立即返还陈昶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技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由梁君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范迪猛、陈照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彩燕诉被告范迪猛、陈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彩燕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范迪猛、陈照梅共同偿还邹海燕借款本金3242000元;(2)判令范迪猛、陈照梅共同偿还邹海燕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注:其中8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1.28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8.27,共254200元;其中2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3.7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8.27,共1216333.33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其中80万元、200万元借款的利息,分别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44.2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范迪猛、陈照梅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阮怀健、杨庆芝: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阮怀健、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健、杨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207万元并支付利息976399元(自2015年9月7日至付清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原告李强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88号上城国际新城丁香苑11幢504室房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上城国际丁香苑16幢4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为33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怀健、杨庆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方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冬云、孙莉与被告桑学武、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方、张铸、第三人张圣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冬云、孙莉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荣荣、李长财、程庆梅、方义翠、程庆华、李长明、刘俊桂、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徽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2、判令原告对被告李荣荣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枫丹白鹭·湖公馆C1幢205室,面积为152.35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蜀字第055191号);对被告李长财、被告程庆梅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4-304室、18-111室,面积分别为92.38平方米、45.69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43076号、合产字第071693号);对被告方义翠、被告程庆华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6-515室,面积为51.15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060067号);对被告李长明、被告刘俊桂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蜀山镇山湖新村11幢305室,面积为63.54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中字第051972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李荣荣、李长财、程庆梅、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对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字5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张洁、孔腊喜、黄光祥: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陈俊芝、叶礼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方根红、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合肥市节节高商贸有限公司、王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限合肥市节节高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振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655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洪良海、姚来叶: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冯君君、魏小亮、魏长生、汪永珍、何旺来、桐城市一方家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文诉你们及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戴孔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梁其中、袁圣云:本院受理庞银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程壮: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唐磊、涂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李伟伟、王亚平及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28-310室房屋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媛媛申请执行李伟伟、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李伟伟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28-310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607662号)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博文房估字(2015)第2476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019400元;
2.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你二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吴同伟、方贤芝;蒋如富;徐祥生、詹素华;戴放;孙月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刘小兵、徐文秀、刘晓耘、黄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小兵、徐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借款本金162696.17元、利息30721.54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刘小兵、徐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刘小兵、徐文秀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晓耘、黄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泗州路40号银行学校内24幢103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0757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4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04元由被告刘小兵、徐文秀、刘晓耘、黄锐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为其垫付的银行承兑票款3865516.08元及利息258859.43元(201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386551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对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红开区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55190322081100577)项下40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96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负担500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尚广友、武礼群:本院受理原告陈普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5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荣兴:本院受理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因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易家辉、王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徐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应祚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玲玲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源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锦蓝):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告字[2015]7号)。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厂房租赁合同》、员工投诉材料、企业注册信息等主要证据证实。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捌仟元(8000元)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向我局进行陈术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术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处罚决定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3日
公 告
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国田诉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008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遗失声明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齐广霞遗失工作证,编号皖法S00990819,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06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