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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6 10: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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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金华(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04032034):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大奇展柜货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华、钱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奇展柜货架有限公司货款94000元、利息2157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灵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徐金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大奇展柜货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华钢构彩板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谢后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000元(暂按月息1%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牡丹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为:解除安徽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你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牡丹支行签订的《产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监管仓库(场地)租赁及货物保管安全协议》;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监管费用(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每日500元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滞纳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黄光扬(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01062396):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若彪与被告黄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光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若彪借款本金7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黄光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彪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陈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206110512)、操莉莉(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704112527):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陈晟、操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从原告处借款的人民币100000元整以及延迟给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陈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206110512)、操莉莉(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704112527):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桥与被告陈晟、操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从原告处借款的人民币20000元整以及延迟给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截至起诉日利息为11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潭凤春诉你与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和陈龙彬立即支付借款本金633万元、利息283.74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和陈龙彬向潭凤春支付律师费2万元;3、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陆翠芝:本院受理黄传奇诉你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传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强、陆翠芝偿还借款56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利息损失46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0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后续利息连续计算,款清息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并告知你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赵建梅:本院受理张友括诉你与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友括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赵建梅、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友括货款23448元、利息1149元(根据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12月,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并告知你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阮怀策、窦玉玉:本院受理的李艾诉被告阮怀策、窦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阮怀策、窦玉玉偿还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阮怀策、窦玉玉承担律师费6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开伦: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澍诉被告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开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开伦立即归还吕澍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周先军、王传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范忆九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蒋玲、范忆九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蒋玲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张光伍:本院受理原告唐明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祥旺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才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刘彩云: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79号原告孔维翠、龚融、黄永翠诉被告刘彩云、陈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刘彩云: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81号原告孔维翠、龚融、黄永翠诉被告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安徽致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群、岳粹林:本院受理原告龚慧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庞夕林、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奇铁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夕林、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蔡宗强、杜学丽: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195号原告巫建武诉被告蔡宗强、杜学丽、宋祖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庞夕林、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奇铁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夕林、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依法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61号民事裁定书及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杨文胜、秦文、张传武、张清、汪银芝、许长云、童来富、张贤武、李金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杨文胜、秦文、张传武、张清、汪银芝、许长云、童来富、张贤武、李金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被执行人张建位于合肥市大别山路巴黎春天D20-102房屋(合产110023894)及地下车库A28车位(合产110023891)总价值785170元;杨文胜位于合肥市华源国际城4幢11单元302室房屋(东049664)价值48.62万元;秦文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9幢202房屋(肥东028476)价值80.02万元;张清和汪银芝位于肥东店埠镇人民路青春苑A区6号401室房屋(肥东026148)价值40.35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36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37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39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40号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1484-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产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韩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君与被告韩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王立君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沈余良、沈俊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余良、沈俊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余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23690.80元;被告沈余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23690.8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被告沈俊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沈余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郑余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郑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17层1710室(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024187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163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履行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所欠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张旭:原告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朱文宝、张俊生、柯志博申请执行你公司及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发所有而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洲西路南侧祥源中央名城A4#楼305、502、605、606、1006室,B2#楼106、206、111、211铺,B4#楼2403、2502、2503、2802、2803室,B6#楼105、205、108、208铺房产(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利建城西区字第20134357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1215.85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5]第1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黄玉平、樊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玉平、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挖掘机剩余货款22692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7160.35元,之后自2015年5月2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以2269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被告樊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黄玉平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胡敏成、赵生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思远诉被告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郑兰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张涛诉被告郑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郭道伦、朱家党:本院受理的原告费祥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费祥赢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4万元(后期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遗失声明
▲淮南铁路派出所何勇不慎丢失警官证,证号082651,声明作废。
▲孙健身份证340111198704013010,不慎于2015年12月16日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亚南电缆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1、373、374、3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安徽亚南电缆厂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9、381、383、385、386、388、4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本院受理原告童有良与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谢春贵、张旭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有良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有良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被告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谢春贵、张旭鸣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谢春贵、张旭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童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00元,由原告童有良负担6030元,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谢春贵、张旭鸣共同负担506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朱雄雁、张东旭、王飞平、史先法、杨世卿、柳世准、谢春贵、张旭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被执行人林秋田(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6510154812)、林秋帆(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05250934)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303、310、512、604、613、614、703、810、910、912、913、914、1010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23351号)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新站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秋帆、林秋田、邓继红、安徽浙商瑞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303、310、512、604、613、614、703、810、910、912、913、914、1010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23351号)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5]020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477772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二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303、310、512、604、613、614、703、810、910、912、913、914、1010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2335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叶宜温: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叶宜温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0081.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2015年8月30日利息为44603.24元);2、判令被告叶宜温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58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宜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翟艳丽: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张成满、汪永芳: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
熊志青、许春忠、范德、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小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志青、许春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聂小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范德、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志青、许春忠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聂小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熊志青、许春忠、范德、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