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飞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飞飞借款本金4850500元、利息1931826元及之后的利息(以4850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驳回原告范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500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宝诉被告蒋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仲伟宝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仲伟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050元,由被告蒋建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郭世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庆武诉你及张乐珍、李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刘德松: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陆万陆仟元整;2、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4日利息1160元,2015年4月4日以后月息1320元;3、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刘德松: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还清欠债贰万叁仟元(23000元);2、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其中付息52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吴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唐绍省:再审申请人唐辉与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唐绍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民一提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钱玉全:本院受理的合肥力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韦秀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尹良杰:本院受理原告汪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方强:本院受理原告梁树庆诉被告方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吕庆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吕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汪恒、安徽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传志诉被告汪恒、安徽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崔红卫: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红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樊华:本院受理原告许成忠、郑书银、张家平分别诉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99号、032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博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宋铁军、游鸿、李和生、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0、024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410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宋铁军、游鸿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511197.47元;第02432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李和生、汪霞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101640.1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李和生名下纳智捷牌轿车(车牌号皖AW1X17、发动机号CB0032846)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刘万里:本院受理原告邓建华诉被告刘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建华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肆万元整;2、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利息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俞超诉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俞超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AC630W,车架号:L6T7824SXCN120802);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千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黄勇、张茜: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晓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及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9月23日止的利息123万元(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2、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被告黄勇、张茜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熊登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与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熊登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贤友、熊登翠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王国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梅与被告王国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卫梅与被告王国友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508337.84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89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新海大道南(土地证编号为合新站国用(2013)字第054号)的土地及位于合肥新站区瑶海区工业园区01号水泵车间(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104751号)的房产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何建国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彩萍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以其与何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787元,由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更 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报刊登的公告中“合肥大中国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赵劲、王志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源庆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安徽源庆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黄舒、吴霞:本院受理徐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4万元、利息482400元(利息利率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8224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公 告
安徽金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元元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
公 告
安徽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彭国权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一案,并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46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
韦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旗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韦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旗木业经营部货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黄舒、吴霞、合肥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8万元(利息利率按2%每月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288万元;2、被告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朱金元、彭清荣、朱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朱金元、彭清荣、朱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270013.16元、律师费22000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982530.49元(并自2015年8月10日起,以16270013.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金元、彭清荣、朱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分别为:广德县林业局向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01422号和编号为201423号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广工商备抵056303002014字第10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金元、彭清荣、朱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屠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屠丽颖诉被告屠新杰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叶群:本院受理原告熊延安诉被告叶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
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宣荣华、宣善忠与你及郑斌、郑美琴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纺织二村7幢508号房屋产权由被告宣杰享有35%、原告宣善忠享有30%、被告郑斌享有15%、原告宣荣华享有10%、被告郑美琴享有1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