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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8 2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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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林、章丽:本院受理原告郑士昭诉被告张世林、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金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修宏诉被告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金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退货货款212017元及利息347.36元(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金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你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李金、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曹先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先福借款2853000元本金及利息(以285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1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曹先福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02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61592)房屋的拍卖、变卖款在判决第一项偿还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曹先福按判决第二项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如不能实现全部债权,被告李金对曹先福不能实现部分债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曹先福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彭文红:本院受理原告余开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彭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余开东租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彭文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沈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沈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20456.2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的逾期利息为63008.67元,此后逾期利息以420456.2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23.16元,被告沈义海负担7606.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义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公  告
金萍:本委受理的许龙兵与你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3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公  告
邰江荣、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及组庭通知(2015)铜仲开字第43-2号、开庭及组庭通知(2015)铜仲开字第43-3号。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于2016年5月5日8时30分准时来本会参加仲裁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2333
铜陵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庙岔液化气储配站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投资人:张战峰,注册号:341221000005595,特此公告。
2016年2月19日
注销公告
阜阳市颍州区守新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注销,注册号:341202NA000457X,特此公告。

2016年2月19日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594472,汇票金额为1952620元,出票人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宿埇民催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郑贤凤、焦燕燕:本院受理原告陶学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42、394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王万前:本院受理原告陈延明诉你及被告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合肥修乐快递咨询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3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132元、误工费1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施救费80元、车辆维修费85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6301.6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安徽香喷喷食品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小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98、04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韦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海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光宏挖机租赁费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茆家应、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茆家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凤翔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张世育对被告茆家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茆家应、张世育赔偿原告李凤翔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年、王波、沈海燕、王超、许媛媛、李艳淑、李长文、陈庆芳、陈庆凤、李泽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年、王波、沈海燕、王超、许媛媛、李艳淑、李长文、陈庆芳、陈庆凤、李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安徽省大地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炜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评估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皖AE5828号)一辆。该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皖安联信达评字[2016]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38000元。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同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1)合高新执字第00336-2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皖AE582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