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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23 10: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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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与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76009.79元(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律师费132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对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3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7291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15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8457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16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8456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14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8458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12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8056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7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5946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5-2#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7331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5-1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37549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41915号)、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路以南6幢(房产证号为肥东字第041916号)房产、丁少辉名下位于漕冲批发市场D区28、29号(房产证号为包字第045798)、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房产证号为东房字第013956号)的房产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丁少辉、王文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6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70元,由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廖自权、黄荣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4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罗祥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罗祥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张志光:本院受理原告叶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杜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夏家清、李瑛:本院受理原告任艳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任艳祥借款人民币1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张守明:本院受理原告许才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王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刁平山、卢木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刁平山、卢木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李超、刘大志:本院受理原告刘修兰诉你们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超、刘大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699.6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苏家军、芦宁义、张春、李晓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李晓孟、吴正转、苏家军、吴正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张春、殷千里、苏家军、李晓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方小兰、许启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苏家军、芦宁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苏家军、芦宁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合肥南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承斌、吴鸣敏、娄汝英、李朝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南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承斌、吴鸣敏、娄汝英、李朝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承斌、吴鸣敏、娄汝英、李朝南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南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邹琳琳:本院受理原告谭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