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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员工工资一审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08 09:37:01

颍上讯 拖欠20多名工人工资达17万多,竟然一走了之。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陈某,现年48岁,系浙江省诸暨市人。陈某在担任阜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拖欠林某、贾某、李某等20余名员工2012年9月、10月、12月和2013年1月的工资总计人民币175895元。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送达告知,责令陈某支付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陈某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间,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其垫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支付了由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的工人工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异议。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被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阜阳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拖欠其录用的20余名工人的工资175895元不予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逃匿不知去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支付了由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的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李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