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原本是美事一桩,结果刘某和妻子在游玩景区时滑倒,刘某严重摔伤。面对这一事件,究竟谁该对刘某的伤情和损失承担责任,成了矛盾焦点。3月24日,记者从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获悉,经过该院审理,最终对于刘某、景区以及旅行社进行了责任划分。
去年5月,蚌埠市民刘某所在的公司与一家旅行社的门市部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组织公司员工东湖两日游。原告刘某带着妻子李某,参加了该旅游团。随团还有旅行社门市部派出的导游。
不幸的是,就在刘某游览景区时,没有注意到脚下湿滑的木质台阶。因当时下着小雨,景区内的木质台阶不仅湿滑还有积水,刘某就在台阶上行走时滑倒摔伤。
景区工作人员赶紧将刘某送往所在地的医院治疗。刘某被诊断为颈髓损伤、颈3胸3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胸12腰1椎间盘突出伴腰1/2椎管狭窄,前后住院治疗20多天,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游,在景区受伤,而且受伤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所以景区和旅行社门市部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刘某及其妻子承担60%,景区承担30%,旅行社承担10%。
为何做出如此评判?在旅行越来越火热的当下,旅行人员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承办此案的法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近年来,旅游成为很多人放松休闲的方式,而景区内的侵权案件数也在递增。实务处理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总体上对景区管理方划分的责任比例偏低,其理由是作为景区的管理方在安全保障上所承担的仅是一种辅助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游客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发生特殊天气时,景区应当提高自身的警示义务,在特殊区域加强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如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应当结合事故当天的天气情况及具体事故地点进行责任大小的区分。所以此案中,因为雨天路滑,应当加重景区的警示义务,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尽到该义务的情况下,就判决景区承担30%的责任。不过刘某夫妻是成年人,雨天路滑时应该谨慎走路,同游的证人证言证明其他游客行走时均小心谨慎,而刘某夫妻未尽到观察路面的谨慎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君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