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坐,请问你来办理什么事?”近日,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公证员向一位来咨询的先生问道。“之前办理过声明公证,现在还能用吗,还算数吗?”他焦急地询问着,急切地想得到肯定的答案。
这位来咨询的当事人姓王,他父母有一套房子在合肥市庐阳区2010年被拆迁,因还没有回迁未办理房产证。王某的外公外婆分别于2000年与2012年去世,2011年王某的母亲因病去世了,王某的外婆在老伴死后一直未再婚,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他的母亲和两个舅舅。
拆迁一年后王某的母亲过世,这其中便产生了复杂的继承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于王某母亲过世时外婆还在世,有继承权,但一年后又过世了,那么王某外婆继承女儿的那份遗产自然也就转给了她的子女,王某的两个舅舅。
为了让王某能继承他父母的房产,2013年,王某父亲和两个舅舅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声明的内容大致为,王某的两个舅舅和王某的父亲都声明,房屋拆迁后在回迁中的权利及义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产权也由王某享有。
但是转眼三年过后,由于房价上升的特别快,王某的两个舅舅心生悔意,王某咨询房产部门凭这份申明不能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王某又来到了公证处,咨询依据这份声明书能不能办理继承公证。
针对此情况,公证人员告知:这份声明公证不能代替继承公证,因为按照继承法规定,本案涉及转继承,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到公证处确权后才能办理。
·张宏宇 孙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