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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31 1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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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毕重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毕重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毕重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程志斌、黄琳、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诉被告程志斌、黄琳、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志斌、黄琳共同偿还原告吴伟借款400000元,支付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1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5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钟建对被告程志斌上述所欠原告吴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李健与被告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超、刘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健借款7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280元,被告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保全费4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0元由被告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许中:本院受理刘光菊诉你、石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中、石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刘光菊借款本金93000元、利息372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本金6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本金33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均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光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原告刘光菊负担200元,被告许中、石英菊负担167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黄德伟:本院受理甘志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杨巍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欢与被告王邵、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司武松:原告刘建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司武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强货款40376元及利息(以403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司武松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丰少兵:本院受理陶维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陶汝云、刘家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啸与被执行人陶汝云、刘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啸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陶汝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8号天一家园清溪苑2幢104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69392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伍拾万肆仟柒佰元(50.47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06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院(2014)庐执字第010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本院受理的出票人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奥皖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合肥白马支行,被背书人为申请人天津市欧宝莱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3050005325407389的承兑汇票因丢失而申请公示催告。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在本公告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没有人申报的,本院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合肥瑶海区报喜鹿服饰商行、何其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鹿服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合肥市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孙明芝、刘文好、周文聪、王永胜、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屠新杰:本院受理原告郑世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刘华来:本院受理原告林昌圣、朱正聪、林家福及林家福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序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息随本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孙俊峰:本院受理原告朱怀宏诉你与被告江西鲁班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张会胜、合肥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鲁班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怀宏劳务费255000元;二、被告江西鲁班建业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怀宏损失(计算方式:自2014年11月19日起以2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朱怀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侯范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军返还原告侯范永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徐军给付原告侯范永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侯范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潘国松:本院立案执行的潘俊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34-A3号”和“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37-A3号”两份《房地评估报告》。2、本院(2016)皖0111执1115-2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班新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就(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孙其松、丁海兰:本院受理吴忠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刚申请执行(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据(2015)包执字第0049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其松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太平湖平湖假日A1幢03室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孙其松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太平湖假日A1幢03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5.96万元。评估报告、(2015)包执字第00498-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季汝元、彭东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季汝元、彭东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陈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定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谢春国、王万里:本院受理方文巩诉陈祥海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方文巩对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冻结和采取执行措施的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的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松花江路-汾河路)(汾河路-淮河路)段景观绿化工程600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谢春国:本院受理方文巩诉陈祥海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方文巩对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冻结和采取执行措施的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的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松花江路-汾河路)(汾河路-淮河路)段景观绿化工程300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夏守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钱朝勇、张贤芬:本院受理的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刘杰丽、方福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阮怀健、杨庆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诉被告阮怀健、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强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德华:本院受理合肥旭晖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欧宗山、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欧宗山、张玉珍、张德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旭晖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80840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41429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旭晖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键:我院受理原告陈佳佳诉被告张键、倪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黄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508元(自2015年9月2日起的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贺建华: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公 告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罗庆与你公司(案号:2015合仲字第054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章毅平(身份证号码342524196610200014):本院立案执行的席劲松申请执行吴宁、章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吴宁、章毅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查封了章毅平持有的在合肥市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皖新安(2016)司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章毅平持有的在合肥市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7.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017617.11元(另经查询,章毅平持有的合肥市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50.40万元,占章毅平持有的合肥市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7.5%股权的二分之一)。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328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章毅平名下持有的在合肥市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3.75%股权。因被执行人章毅平下落不明,现向章毅平公告送达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皖新安(2016)司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拍卖股权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鑫利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仁力、刘春芝、刘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仁力,电话13905683144。
临泉县盛翔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成员朱建、蒋伟、董倩。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朱建,电话15055830288。
遗失声明
▲吴绿绿遗失340103198401142528号身份证,声明作废。
下列人员道路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作废。
▲张向华遗失道路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80920
▲胡本林遗失道路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80922
▲宁方星遗失道路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80919

▲杨正平遗失道路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80921

谢长太: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8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余升:本院受理原告林增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林增奎借款人民币7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李建军、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施明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7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如玉诉被告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所欠李如玉的菜金款90435元整。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9727元;2、判令两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318.65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13日,共计790天,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倍计算,违约金暂计为119727元×5.35%÷365天×790天×5倍=69318.65元,之后款清息止);3、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江涛,张群、李广东,张来芳,王明翠,方典木,李光翠,张小艳、王学芳,李绍明、朱丽霞、方义权,祁传梅、吴泽华、张路,张敏,吴大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江涛,张群,李广东,张来芳,王明翠,方典木,李光翠,张小艳、王学芳,李绍明、朱丽霞、方义权,祁传梅、吴泽华、张路,张敏,吴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83、1225、1227、1228、1233、12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鲍勇,周俊萍、方成娟,张家明,张翠兰,陈乃文、张大苗,张琼,张静静、王兰,陈庆明,王杰、张恩好,洪家之、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王奎、张明俊,汪本芳、钱桂洪,程苏萍,王亮,程苏勤,方苏茶、张涛,毛平,张勇,曹谢慧,朱海,江桃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鲍勇,周俊萍、方成娟,张家明,张翠兰,陈乃文、张大苗,张琼,张静静、王兰,陈庆明,王杰,张恩好,洪家之、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王奎、张明俊,汪本芳、钱桂洪,程苏萍,王亮,程苏勤,方苏茶、张涛,毛平,张勇,曹谢慧,朱海,江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97、1098、1099、1100、1101、1102、1103、1104、1105、11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朱从年、王成举:本院受理的原告缪世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刘忠文、高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明诉被告刘忠文、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侯相艮、魏飞飞: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79号原告黄保友诉被告侯相艮、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李海生: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2643号原告彭承月诉被告李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王娟: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47号原告李喜平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王娟: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48号原告李喜平诉被告王娟、阮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安徽创赢投资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侠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丁增停:本院受理原告汤发妹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6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胡家宇、陆玉荣、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汝珍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陈廷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治友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胡刘海: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777号原告司武平诉被告胡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赵焕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陈环环:本院受理原告姚淑梦诉你赠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
张凌飞、张诚谦:本院受理原告俞卉、陈继才、周先珍、陈斯卓、李厚勇、梁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