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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批复楼间距缩水近30米 法院判决规划局违法但不撤销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13 09:51:12

本网讯 由于规划部门的批准,芜湖世茂滨江花园二期2号楼业主发现当初承诺的百米楼间距“缩水”近30米,采光权、眺望权均受到严重影响。于是2号楼业主将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芜湖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违法批复,按原规划方案实施。4月12日,记者获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芜湖市规划局对《世茂滨江花园4-2#地块3、4号楼优化设计方案》的批准决定违法,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世茂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世茂滨江花园4-2#地块3号楼建成后移交4.3万平方米(800套)给镜湖建设投资公司,以满足该地块拆迁户原地回迁的要求。2013年6月22日,为满足拆迁户的需求,镜湖区政府商请市规划局同意世茂公司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指标条件下,对该3、4号安置楼按照商品房标准重新进行方案设计。

不到半年时间,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世茂公司再次签订了协议书,将原来约定3号楼提供回迁房,变更为在该地块1到4号楼内提供。

2014年10月15日,世茂公司作出对世茂滨江花园4-2#地块3、4号楼优化设计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核。2015年1月29日,芜湖市规划局对《世茂滨江花园4-2#地块3、4号楼优化设计方案》在市规划局网站、报纸及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至2月4日。公示后没多久,芜湖市规划局批准同意上述优化设计方案。

“就是这个优化方案导致已售的2号楼与未建的3号楼之间的楼间距缩短了近30米,使得房屋每天日照时间缩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物权、采光权和眺望权,两栋楼之间的绿化面积也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2号楼的价值。”2号楼业主表示,所谓的优化方案,让他们的居住环境大大受损。

去年5月18日,业主不服芜湖市规划局作出的批准,申请行政复议。7月1日,芜湖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规划局对设计方案的批准决定违法,但驳回了业主提出的撤销批准决定、按原规划方案执行的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规划局对设计方案的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至2月4日,未达到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中要求“七个工作日”,属于程序违法。但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优化是为了满足众多拆迁户对房型、户型设计的要求,如撤销市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恢复原规划执行,将不能满足拆迁户的需求,进而影响到拆迁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优化设计方案早在2015年上半年即已开始实施,如撤销优化设计方案,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撤销市规划局对优化设计方案的批准决定,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该院确认被告芜湖市规划局对《世茂滨江花园4-2#地块3、4号楼优化设计方案》的批准决定违法,但对其不予撤销。

原告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