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友: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启诉你、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81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被告立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738号2909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婷芳,女,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军,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章婷,厂长。
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8年1月20日,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共同出资成立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7.5%,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持股32.5%,合资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机动车辆置换、整新、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车辆装潢、咨询服务,汽车租赁等,公司登记机关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2月22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解散状态之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的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本院根据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5年10月27日做出裁定,受理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道成、陈云龙、梁小龙、马晨君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褚道成担任清算组负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应于指定之日起七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本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李颖、白荣菊、李传站:本院受理原告韩志法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64.72元、护理费1044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等费用,合计11209.3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胡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返还原告胡翠借款48000元;二、被告王娟给付原告胡翠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3日起以4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尹玉环、胡宗超: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赵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56935.74元及逾期利息(以556935.7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1年4月15日其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480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9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邵曼先、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邵曼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0916.87元及逾期利息(以320916.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2年10月19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并以保证金4725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20元,由被告邵曼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曹阳、曹化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曹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7041.77元及逾期利息(以267041.7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1年11月15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曹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奇乐儿娱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款207978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76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营业设备(详见设备清单);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停业损失15337.89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夏守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守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支付货款52540元。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被告夏守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卫平阳: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9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994元,总计34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斌、解文颖、汪鹏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民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满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臧国崇: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凤诉你们与王强,姚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47.2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上述借款自2015年4月15日至今违约金和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5日)54265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律师代理人3.33万元;4、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付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公 告
我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贤明、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现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绿地·内森庄园B8幢3001/3001上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69025)。
二、变卖底价:
保留价:266.67135万元。
三、保证金:
保证金以该变卖标的物底价的10%交纳。
四、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996050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甄茂铎、甄茂柱:本院受理原告冯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周先法、杨来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群诉被告周先法、杨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先法偿还原告王文群借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来福对周先法上述债务在2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先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80元,由被告周先法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赵宜文、徐林、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邦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蒯践:我院受理蒋永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5幢501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0626)的住房,并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该住房进行了鉴定,鉴定价为541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自重新鉴定申请期限届满后5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你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和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对你房产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吴兆选、朱存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束学务、胡茂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束学务、胡茂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黄陶、李玉玺、徐威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陶、李玉玺、徐威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威威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希望路8号福乐园小区1幢(产权证号:合蜀14004235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6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元(297.52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6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87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87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徐霞、叶礼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守敏与被执行人徐霞、叶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守敏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霞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5区瑞徽苑S1幢商109/209(产权证号:1390006933)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万零贰仟陆佰元(100.26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诚房评字(2016)第P-0023号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祝忠宇、杨亮、郑士全、荣发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60、1161、11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所欠利息、应还本金罚息;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抵押房产,由原告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范成宏、阮怀银:本院受理原告阮永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董金邦:陈洁与董金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王艳飞: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王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人为安徽金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铜陵县金榔钱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被背书人为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3040005122162266的承兑汇票,因丢失而申请公示催告。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在本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没有人申报的,本院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周峰:本院受理原告陆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1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姚焰光、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刘乾、李玉洁、朱贤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陈翠、吴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5416250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日止;以23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日止;以168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日止;以5108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日止);二、被告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被告刘贤忠、被告张小兰、被告刘光曙、被告王立翠、被告奚之木、被告刘青、被告许文霞、被告刘文、被告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1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952元,由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被告刘青、许文霞、刘文、被告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刘贤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弘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弘9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7厘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00元,由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颍上县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19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319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88元,由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曹年玉、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贾明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年玉、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贾明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年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6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贾明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3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102元,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68元,被告曹年玉、贾明玥、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734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百庆、逯静、韩立平、汪洁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百庆、被告逯静、被告韩立平、被告汪洁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0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678346.72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王德友:本院受理原告汪平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常远珍、赵永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常远珍、赵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田源、马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田源、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周伟民、关朝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周伟民、关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罗强武、张雪梅、姜梁、王慧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罗强武、张雪梅、姜梁、王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张新华、余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新华、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殷菊兰、孔令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殷菊兰、孔令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孙成富、王贤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成富、王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安徽省曾值贸易有限公司、孙本琴、曾必军、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安徽省曾值贸易有限公司、孙本琴、曾必军、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公 告
夏阳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程程与你就(2016)合仲字第0067号《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你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遗失公告
宿州欧陆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本。[1]编号:建字341301201200112[2]编号:建字341301201200113[3]编号:建字341301201200114[4]编号:建字341301201200115。特此声明作废。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二路南侧
宿州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遗失声明
▲彭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77678,法律执业资格证号:A20093415021292,发证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现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作废。
贾成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5、00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张如辉、陈勇、王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如辉、陈勇、王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薛良友、陈金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薛良友、陈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刘丽萍、孙粲、高晓兵、王海英、周红楼、韩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丽萍、孙粲、高晓兵、王海英、周红楼、韩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何兵、孙建嵘、程铭、何为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兵、孙建嵘、程铭、何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谢长东、陈先霞、邵优顺、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谢长东、陈先霞、邵优顺、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贾成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5、00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张如辉、陈勇、王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如辉、陈勇、王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薛良友、陈金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薛良友、陈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刘丽萍、孙粲、高晓兵、王海英、周红楼、韩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丽萍、孙粲、高晓兵、王海英、周红楼、韩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