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4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9 00:26:50
点击下载:

周斌、张安静:本院受理原告戚明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0121民初10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汤先东、周正存(系汤先东配偶):何建春与汤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你配偶周正存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山南镇街道一处二上二下二层楼房及附属设施的评估报告一份,经本院委托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35.67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房屋。如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顾成光:本院受理崔贤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崔贤茂借款人民币81200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汪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效敏与被告汪玲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效敏偿还欠款1893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893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李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合肥东方银河电脑有限公司、计洁宇、徐恒、马东平、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91、2092、20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葛全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雷与被告方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9000元(此后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许正发、张守明、崔中云、肥西县三友苗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2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主债务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开源木业有限公司、王振朗、侯凤云、王玉、汤传权、韦道芳、杨兴松、杨兴元、杨兴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502、1511、15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反诉状副本。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判令承租人立即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傅尊荣:本院受理胡忠南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魏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及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关宇婷、张国勇:本院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关宇婷、张国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39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4368.38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何章勇、相冬梅、相东、王兰、陈庆明、宋保林、汪世君、俞兴国、陆汝英、李辰、任祥林、张来琴、方涌、李然、尹春雷、王苗苗、余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78、2079、2080、2081、20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黄丽丽、鲁官武、田顺英、肖启文、陈良芝、周健、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王本奇、董云、邵五岳、王丽香、黄亚慧、刘正俊、钱丹丹、沈翔、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唐天兰、李郁、陶英田、解明荣: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33、1934、1936、1937、1939、1960、1961、1963、19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越建丰、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应付利息总额206087.94元(上述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以上各项合计2006087.9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6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判令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三、判令被告王丽娟、赵建丰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应付利息总额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应付利息总额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上述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刘尚君、张敏、孙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6、0228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主债务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二、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童立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童立惠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童立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茆飞:本院受理原告黄发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发所借款本金111000元,并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陈祥芹:本院受理原告刘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3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保健牛奶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陈祥船、吴化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陈祥船、吴化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53225.0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所欠利息及罚息合计1905.90元,以及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和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合肥市站塘路东苑雅居10幢508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322902)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陈祥船、吴化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李文山、刘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04、19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朱明胜:本院受理朱红岩与被告朱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红岩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2417.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日,息随本清)合计32417.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张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慧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47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5日拖欠租金为23500元,滞纳金为1175元,上述款项合计24675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郑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尹小龙与被告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小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59.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小龙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李群峰: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群峰立即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890.53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806.64元(以剩余本金3890.5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李群峰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4697.17元;2、李群峰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李群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戴明杰、熊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戴明杰、熊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戴明杰、熊海燕立即偿还夏靖借款本金8231.4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1542.03元(以剩余本金8231.4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戴明杰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9773.5元;2、戴明杰、熊海燕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戴明杰、熊海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东梅诉被告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010年1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的利息248000元,并自2016年1月3日起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公 告
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志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117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29日



陈伍:本院受理原告黄登波诉被告陈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租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合计42874.48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9998元,原告保留后期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诉讼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创晶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池磊昕、蒋爱凤、池磊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5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郭菊香(又名郭菊湘):本院受理原告李其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0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王家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王家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万借款40000元;二、驳回曹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曹万负担123元,王家君负担827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家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毛荣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8700元(自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陈维亮:本院审理的原告郭超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准许原告郭超凡与被告陈维亮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超凡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胡国飞: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从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胡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从志借款本金173500元及利息(以17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7%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胡国飞负担6670元。原告李从志负担4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费祥炳、方云:本院审理的原告费祥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费祥炳、方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费祥恒借款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费祥炳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钟治顶:原告阮后忠诉你与单永祥、赵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六安市裕安区永红液化气站、安徽天歌鹅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敏、梁坤、黄定宝:本院依法再审的原审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26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4月29日


李琨、薛进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琨、薛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


张起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斌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魏清美、刘祖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华双根、段贵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华双根、段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范志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范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6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尹振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尹振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8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谢国成、李玲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谢国成、李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张翼、吕国庆、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传与被告张翼、吕国庆、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杨丽、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伟伟、杨丽、韦进、李贵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张燕、陈林、蔡金钟、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张燕、陈林、蔡金钟、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陈永科:本院在执行赵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未履行(2014)包民一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苑3-1602室(合产110129317)房产。现公告向你送达拍卖裁定及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105400元,限你们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51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1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朱传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传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5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51.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传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邹政: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29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92.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邹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

遗失声明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6844,车牌号皖J65567,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5015,车牌号皖J65203,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6013,车牌号皖J64861,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7854,车牌号皖J65335,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7863,车牌号皖J64921,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8186,车牌号皖JG688挂,声明作废。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6726,车牌号皖J65739,声明作废。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7120,车牌号皖J65767,声明作废。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7567,车牌号皖JG477挂,声明作废。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6726,车牌号皖JG049挂,声明作废。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6015,车牌号皖J6666挂,声明作废。
▲歙县承伟物流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8080,车牌号皖J66136,声明作废。
▲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营证,原运营证号341021253779,车牌号皖J61858,声明作废。
债权转让通知
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陈艺元、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瞿勇:我司已于2015年12月24日将对你们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本金760万元及利息合计1000万元)转让给李一(身份证号340304198004100022),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书面通知您。您们向其履行的款项即为向本人履行。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4日
注销公告
广德进宝货运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18905637098。
广德进宝货运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18905637098。
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注销公告
宣城华佳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传胜;联系电话:13705632560。
宣城华佳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润和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洪钱;联系电话:13966225693。
广德县润和涂料销售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