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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06 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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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高东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许书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罗凤萍、何翠华、许静、许文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罗凤萍、何翠华、许静、许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周桂花、吴凯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周桂花、吴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余本芝、徐冬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余本芝、徐冬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


丁丽娟、甄长水、张海燕、李元民、谢启轮、丁雨薇、曹文凤、凌尔传、项玉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丁丽娟、甄长水、张海燕、李元民、谢启轮、丁雨薇、曹文凤、凌尔传、项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黄瑞、黄彦斌、胡桂萍、黄燕山、唐文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瑞、黄彦斌、胡桂萍、黄燕山、唐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李涛、许媛媛、李学敏、岳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涛、许媛媛、李学敏、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


鲁圣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鲁圣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谷春云、范京静: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慧敏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吴小龙、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
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小龙、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许森: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葛晓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胡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诉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孔俊、姚燕、唐基峥、胥发茂、班学会:本院受理原告代世成诉被告孔俊、姚燕、唐基峥、胥发茂、班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19、03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卫才农:本院受理原告宋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张有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永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刘文夫:本院受理原告姚圣梅诉被告刘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汪碧荣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合肥峤瑞商贸有限公司、周仕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福琼诉被告合肥峤瑞商贸有限公司、周仕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方从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从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丁明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丁明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雷贤国:本院受理原告年福仕诉被告雷贤国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吴凯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桂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淑军、周鑫:本院受理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淑军、周鑫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淑军、周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鑫名下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99号九华山庄综合楼2201、2210、2211、2228-2230号房产(权证字号:合包150067102)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88.12万元(单价:7509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9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92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申国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武俊、申国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庐阳区三十岗乡41亩土地大棚)。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41000元(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按每亩每年700元计算至实际交还之日),赔偿损失52458元(其中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顺延至付清之日至)。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方面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阮怀先:本院受理原告郑家和与被告阮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阮怀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家和借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5元,由被告阮怀先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李少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少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9426元,利息2091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闫丽、魏劲、闫晗: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闫丽、魏劲、闫晗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闫丽、魏劲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81、8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芦菊芳、合肥佟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芦菊芳、合肥佟睿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66、20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其中,(2016)皖0103民初2066案件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芦菊芳1、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4372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6)皖0103民初2068案件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合肥佟睿商贸有限公司1、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640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钱仁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汝英与被告陈圣清、钱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圣清、钱仁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汝英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50元(自2015年9月4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1.5%的标准以及借款本金20万元,月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566元,由吴汝英负担40元,陈圣清、钱仁群负担6526元。保全费2420元,由陈圣清、钱仁群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钱仁群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曙光诉被告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曙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彭峰支付王曙光货款145000元及利息8410元(该利息自2014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彭峰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彭新杰、彭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新杰、彭培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息合计26414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彭新杰、彭培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彭新杰、彭培培所有的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发动机号:D9114036092车架号:LXGCPA328BA008634)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苏秀开、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彭新杰、彭培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张立梅:本院受理原告江曼曼与被告严自军、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自军和被告张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曼曼借款本金316833.99元及利息91822元(自2015年6月7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原告江曼曼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警安花园1幢206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曼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原告江曼曼负担2682元,由被告严自军、张立梅负担687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严自军负担400元,被告张立梅负担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当涂县年陡粮油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波、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桂林与被告王波、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胜松、丁红、计恩勇、于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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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王存鑫、王恒国、王枫:本院受理的卢继翔与王存鑫、王恒国、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继翔申请执行(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存鑫、王恒国、王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存鑫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C座商108、商108上,商109、商109上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0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37.38万元(单价:2048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131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315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霞、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刘西庆、杨世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萍律师费14000元;三、原告刘萍对杨昌武名下位于上派镇环城东路沿河花苑9幢501室房产(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4024666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肥西乾坤汽车服务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被告王超、刘西庆、杨世芹在继承杨昌武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与被告王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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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郭孝洲:刘克军与郭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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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郭孝洲:丁本贵与郭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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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陈仁民:你与申请执行人刘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刘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63号、(2016)皖0103执76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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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蒯家林、施紫英:本院受理原告邓琪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施紫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琪林赔偿款15631元;
二、被告蒯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琪林赔偿款1303元并对被告施紫英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邓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施紫英、蒯家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周华圣、刘爱东、唐照云、张利民、许凤珍、合肥市云大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桃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周华圣、刘爱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孙桃垒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2年7月22日计付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周华圣、刘爱东支付原告孙桃垒律师费44000元;三、被告唐照云、张利民、许凤珍、合肥市云大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桃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40元,由周华圣、刘爱东、唐照云、张利民和合肥市云大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志贤、郑世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端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王志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端荣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郑世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王志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闫荣胜、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闫荣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明山货款136940元及利息(以13694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5年6月2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40元,由被告闫荣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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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沈世雄、唐亚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解除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与被告沈世雄2011年10月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沈世雄返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ZL30B-Ⅱ型装载机(机号:00000000110321157)一台;二、被告沈世雄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673.44元;以上一、二项被告沈世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沈世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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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卫军、石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13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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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苏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苏成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57733元及逾期利息(以被告苏成明每期实际拖欠租金为基数,从每期应付款日之次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利息至2014年12月12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苏成明负担34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苏成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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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赵传水、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货款1922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29.7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5年11月9日直至余款付清时止);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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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何学文:本院受理原告花发香诉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何叶芊变更为由原告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王成所、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传凯:本院受理原告程世文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2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利息1491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算至款清),合计819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黄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026.88元及逾期利息(以43026.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5年5月27日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69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被告黄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本院受理案外人宁国市东方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被执行人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宁国市东方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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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左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58291.02元、透支利息17198.83元、滞纳金1854.93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杨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90718.08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透支利息22024.08元、滞纳金1000元等费用(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息、滞纳金结算办法继续计算),合计713742.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月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荷花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2523000013872)遗失,声明作废。
清算公告
安徽农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汪阮杰、汪春山组成,汪阮杰任组长。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人:汪阮杰;联系电话:13955020681。
安徽农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