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与张亚平、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按照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张亚平、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连带承担赔偿原告274600元损失的责任;2、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徐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文卓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56974元,并支付原告至起诉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22074.56元,以及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付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焦长金、李广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勇诉被告焦长金、李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焦长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克勇借款本金14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李广英对被告焦长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92元,由被告焦长金、李广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建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7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中萍:本院受理原告宣宏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报于2016年4月15日刊登的原告王卓为诉被告葛建、石春传、邵传俊、方俊杰、夏传归、孙尚华、盛大春、孙梦秋、李群、贾贤胜民间借贷纠纷十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原告王卓正”更正为“原告王卓为”,“原告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更正为“原告王卓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特此更正。
2016年5月10日
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69303.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自诉讼日到借款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325679.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2、被告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自2016年3月29日至借款清偿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黄德伟、王霖、欣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319、14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7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芜湖泰润丰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戚仁甲:本院受理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82、0258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582号判决如下:被告芜湖泰润丰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款44700元。第02583号判决如下:被告戚仁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0日
张军、张晓燕: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军、张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徐勋、高瑞红、陈立翠: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徐勋、高瑞红、陈立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骆昌琴、韩英群、张思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骆昌琴、韩英群、张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汤道礼、汤国富、杨志军、赵燕: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汤道礼、汤国富、杨志军、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李少芬、李素平、张卫国: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61号、01360号、01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汤学芬、王光早、刘菊、何玉明: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汤学芬、王光早、刘菊、何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汤道忠、周慧、张长慧、汤波、宣恒章、李德琳: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汤道忠、周慧、张长慧、汤波、宣恒章、李德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汤道礼、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彦: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汤道礼、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王茂寿: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党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丁明娟、华春林、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丁明娟、华春林、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吴育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0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蒯加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国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林惠雄;联系电话:13966239300。
注销公告
广德速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袁胜;联系电话:15856360888。
注销公告
广德县久和木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由龚万爱、朱振超、汪永发、王长军组成的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龚万爱;联系电话:13856369051。
注销公告
广德县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秦天贵;联系电话:13965652255。
注销公告
广德途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联系人:李晓晖;联系电话:18956378006。
注销公告
广德沪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联系人:苏晔;联系电话:15357551567。
遗失声明
广德途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1822000081500),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宣国字342523L45806983),现声明作废。
何义国:本院受理原告程来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遗失声明
刘兵遗失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129573040220号,声明作废。
费祥炳:本院受理原告费广勇与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费祥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费祥炳支付原告费广勇工程款10782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二分之一(注: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0日
李影、王立东:本院受理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影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费90万元,支付违约金8万元;被告王立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贤乐、邵丽: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00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们所有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华展中央花园3幢1108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390041617)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3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们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进行。
甄长清、沈布娥: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00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们所有位于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西、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北段西侧、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南段西侧长房018204号、长房014633号、长房014634号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3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们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进行。
沈千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旺盛养殖有限公司、王化岭、沈桂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枞阳县汉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汉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4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晓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0日
本院在执行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瞿福楼、徐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C幢105、205室(产权证号:瑶079403);104、204室(产权证号:瑶079404)房屋。二、变卖底价: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C幢105、205室(产权证号:瑶079403);104、204室(产权证号:瑶079404)房屋,按现状以214.7万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长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0551-65352730。
2016年5月10日
闫国喜、李俭梅:本院受理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与你们、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诉讼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及副本、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0日
丁玉飞、谢北南: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周洵:本院受理谢宝诉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吕凯、张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威诉被告吕凯、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吕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吕凯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被告张文生对被告吕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仇艳丽:本院受理原告齐志军诉被告仇艳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张月芹与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芹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学校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同庆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320元,由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0日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卢斌诉被告李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依次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5月10日
孙剑平、汪满青、安庆市碧海云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邦龙诉被告孙剑平、汪满青、安庆市碧海云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依次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年5月10日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马乐诉被告刘俊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依次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