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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3 10:42:24

违规排放污水、偷倒工业垃圾、乱伐林木、侵占土地……2015年,我省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4866件,审结4279件,同比增长20.7%和15.5%。 6月2日,省高级法院发布《安徽省2015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尤其今年初受理全国首例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也被收纳其中。
■首现环保行政公益诉讼

1月19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淮上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迅速依法进行了诉讼材料送达等程序。2月18日,公益诉讼人淮上区检察院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华菱汽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华菱汽贸则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和水泥地坪,进行复垦,经过国土、农林等部门联合验收,达到了一般耕地的标准,恢复了土地原状”为由,决定撤回该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院的撤诉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无异议,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正是此案的提起诉讼,才促使被告自动履行环境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院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对依法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执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高院徐致平副院长介绍。
■村委会拉闸放水成被告

与首例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同进入白皮书的,还有9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水污染、噪声污染、滥伐林木、占用农地等。

2006年1月12日,无为县人陈某与三个村民小组签约,承包该三个村民小组所有的水塘养鱼,承包期限为2007年至2013年底。2013年8月、9月,陈某承包鱼塘的上游吴大村民委员会两次开启水闸,将村里水沟里的水排泄到陈某承包饲养的鱼塘里,导致陈某鱼塘成群的鱼缺氧发病、死亡。陈某多次向吴大村委会索要赔偿均遭拒绝。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大村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无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陈某承包的鱼塘虽然是排水通道,但是并非唯一通道,吴大村委会对于排放的水也应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诉请,依据鉴定结论,判决吴大村委会赔偿陈某10万余元。吴大村委会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或跨区域设立环境法庭

2015年,我省法院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697件,审结658件,判处罪犯763人。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3095件,审结2689件。2015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1074件,结案932件。所有数据都同比有较大增幅。

据徐致平副院长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具有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征,专门化审判是必由之路。同时,专门化审判也有利于培养专家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集聚优势、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所以我省法院实行案件归口集中审理以及“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优化审判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我省法院正研究在长江、淮河、巢湖流域,指定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旦条件具备,尽快设立专门的跨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本报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