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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促老“赖”还款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6-06-03 11:03:53

近日,来安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终于拿到了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拖欠3年之久的工程款80万元和违约金及利息33万元,共计113万元。

2011年3月3日,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将公司厂房发包给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2011年11月11日该工程完成,工程期间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向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万元,后双方因工程价款发生纠纷。 2012年6月11日,在来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厂房工程款付款协议》,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付给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所有账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得追加任何费用”。

但2012年9月17日,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所签订的《厂房工程款付款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付款协议”。案经一审、二审,均确认双方当事人之前所签订的“付款协议”有效。

判决生效后,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付,而经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询到其名下的大额存款。

鉴于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刻意逃避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受到信用惩戒和威慑之后,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急了,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到庭处理该案。最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全部付清工程余款及违约金。
·李云楼唐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