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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电杆身亡起诉“杆主”获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7 15:41:53

本网讯 王某骑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将电线杆的管理单位、道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1万余元,。 6月2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西分局分别赔偿王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3837.48元。

去年10月6日13时50分许,王某在肥西县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对于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随后王某被送入省立医院抢救, 10日后出院,在家中死亡。王某住院及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54057.8元。涉案的电线杆位于道路路牙位置,电线杆外缘线伸出路牙线5厘米,电线杆外缘线离道路白色边线46厘米。涉案电线杆的产权单位是被告肥西供电公司。事故发生所在的道路由肥西公路分局建设管理养护, 1994年进行修建, 2006年进行了中期维修,形成目前道路现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电线杆紧临道路边,对交通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肥西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单位,有义务对该危及交通安全的设施进行移动、清除等处分,但未予处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肥西公路分局作为涉事道路建设管理单位,对危及交通安全的设施,未依法在其建设管理职责范围内予以责令拆除、处罚等管理措施,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自身存在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将车行驶到机动车道之外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情形,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发生损害的原因力、过错程度减轻以上两被告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两被告不作为行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的程度,法院确定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方损失的比例为15%。
(聂新春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