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破坏祖坟纠纷案做出判决,被告董某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某村村部张贴道歉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潘某等7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原告潘某等人居住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某村,家中有三座祖坟位于该村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路南侧,起有坟头。被告董某是该村村民,案涉坟墓即在被告家斜对面。因上述水泥路需加宽,2015年10月,被告董某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案涉三座坟墓扒掉,修上水泥地面。原告得知后,其家族30多人分别从外地返回,租用挖掘机将被告封闭的水泥地面扒开,买来水泥、黄沙、石子,请人连夜施工,将被平坟墓恢复,并举行了祭祀。 2015年11月6日,被告董某因破坏坟墓被颍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其感情,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遂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遗骨的特殊建筑物,死者近亲属对它不仅享有有限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对先人的缅怀之情,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特殊的精神利益。被告董某违反社会公德故意毁坏原告三座祖坟,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间接侵害了死者的遗体、遗骨,伤害了原告的感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村内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修复三座被毁坏的坟墓必然产生相关的机械、材料、人工费用,同时原告组织修复也必然产生相关人员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综合考虑该案中三座坟墓的损毁情况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因被告毁坏原告祖坟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该案中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况、侵权后果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为宜。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