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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公告
来源:法制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15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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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长友、马永菲、李加雨、朱玉宏、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静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家明:本院受理刘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0121民初1362、13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房东、汪冬银: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章兆平与房东、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委托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济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房东、汪冬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南尚成花园4幢13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9924号)房产。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27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其中被执行人房东、汪冬银所有的房屋评估标准层单价为7835元/m2,评估总价为66.53万元,由于房东、汪冬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房东、汪冬银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依法向房东、汪冬银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75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房东、汪冬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南尚成花园4幢13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9924号)房产。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祥权、张正华:原告余士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原告王芳诉你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8363725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止,其中2063725元、500万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100万元、30万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算);二、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张燕华应偿还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向王芳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99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10000元,被告张燕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859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燕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群:本院受理原告葛延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确认你与宋冬冬欠原告共同债务计人民币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俊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宇: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典勇: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杨德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锡祥: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高生、敖晓云: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庆春:本院受理原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勇、张霞立即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61923.33元(详见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明细单);2、李勇、张霞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违约金207020.14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每月1‰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自2015年12月3日起李勇、张霞应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以1‰计算至被告将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李勇、张霞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追偿债权所支付的律师基本代理费50000元;4、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李勇、张霞抵押的房产(房产证西007391号)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勇、张霞立即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20440元(详见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明细单);2、李勇、张霞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违约金354891.68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自2015年12月3日起李勇、张霞应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以1‰计算至被告将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李勇、张霞支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追偿债权所支付的律师基本代理费50000元;4、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李勇、张霞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蜀031047号)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本院受理赵俊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受理原告陆勤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74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1706.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受理原告曹圣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73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19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74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4593.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的(2016)皖0104民初49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淳、朱一平、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定于2016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凡凡、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秦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与被告秦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8日解除;二、被告秦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1207001358号《合肥市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三、被告秦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835.8元及税务损失17485元;四、驳回原告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秦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被告秦睿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受理原告钟维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73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00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52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忠、史道忠: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张宇群、王华忠、史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192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华忠、张宇群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史道忠承担两被告还款责任中50000元的担保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694307,票面金额柒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5月1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申请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翅鸟有限公司、刘勇、王建、郑余君、黄庆昆: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劲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0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刘勇、王建、郑余君支付原告汪劲松借款本金9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黄庆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计19672元,由被告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刘勇、王建、郑余君、黄庆昆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子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晶雪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李晶雪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歆婷由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陈歆婷抚养费每月3000元(自2011年7月10日起开始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伟、肥东腾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应珍等90余人与被执行人郑伟、肥东腾翔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执字第01628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鉴定结论告知书(缝纫机66台29700元、烫衣台10台2800元、台式电脑4台2000元、柜式空调1台300元、结构式货架5张350元,总计35150元)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参加拍卖机构选择现场摇号。预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两处房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荣清、杨孝林、孔维圣、安徽坤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正胜分公司、安徽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华锋诉你们及刘健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众佳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盈仁商贸有限公司、刘子权、周先芳、刘子建、梅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万里、汪平、王鹏飞、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计正周: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计正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海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3年2月23日起计息;另100000元自2014年3月31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租赁费7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家应: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茆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明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计息;80000元,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原告李前恺诉被告尹振东、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徽友金银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飞云、吕孝孝、胡思佳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201、207、208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劳仲裁【2016】201、207、208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
合劳仲裁【2016】201、207、208号裁决书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公 告
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蔡丽丽、丁荣芳、马莹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575、576、57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劳仲裁【2016】575、577号裁决书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576号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公 告
费祥炳、方云:本委受理的你们与费祥恒(案号:2016合仲字第021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各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反请求申请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举证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15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公告函
费清:本委受理的任明全与费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1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股权转让公告
安徽鑫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股东马玉泉将持100%的股权转让给安徽鑫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股东李新,双方于2015年9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于2015年11月12日办理完毕。至此,安徽鑫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5年9月9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马玉泉概括承受。如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45日内向本次公示联系人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彭经理
联系电话:13956912932
安徽鑫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债权转让公告
黄嘉嘉、李华委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宗高律师转让金喜财富有关债权,根据黄嘉嘉、李华与受让人李长生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黄嘉嘉、李华已将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李长生,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俞豪威和担保人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李长生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安徽迈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063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杨锋;联系电话:13795404919。
安徽迈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启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县启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健安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县健安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安徽环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晏永全;联系电话:13865315488。
安徽环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金秋;联系电话:18756336755。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
遗失声明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声明作废。
▲安徽省国粮购销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注册号:341225000014724营业执照正副本因保管不善遗失。本公司已不在经营,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