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晶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天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焦宏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家祥: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茆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兵借款本金11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红光:本院受理原告阚毓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红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阚毓聪借款本金8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宗余: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分行申请执行你、马宝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所有的安庆市联富花苑8#楼2室房产评估价格意见稿(评估价为141.7433万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该评估意见稿提出异议方式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军亭:本院受理原告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受理许祖华诉你、刘婷、陆忠林、代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84元由被告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勤、童吉银:本院受理原告闫志平与方勤、童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8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51659.3元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后勤生活服务中心(案号:2015合仲字第036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公 告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案号:2015合仲字第036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公 告
深圳中泰汇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陈鑫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公 告
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阮莉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公 告
深圳中泰汇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蔡晓东、吴敏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2份(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公安厅石同义警官证(000781)遗失,特此公告。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吴振(警号078183)、殷云忠(警号028048)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亿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声明作废。同时,公司声明注销。
▲王泽文遗失编号C20113401210470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声明作废。
申请人: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正好: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长期高成本融资,造成严重亏损。依据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六才专审字[2016]第036号《关于债务人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抵债金额为-6789.77万元,说明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宣告申请人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明倩: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盈卫: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军工资款计人民币1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建顺、詹从高:韩晨申请执行沈建凤、李跃、沈建顺、孙增莲、詹从高、李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沈建顺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工行小区2幢201室(产权证号:10012547),评估总价为54.62万元;对詹从高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耕耘路南莲花路西怡莲新城高4幢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40458),评估总价64.7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沈建顺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0555号估价报告,向詹从高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0557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中安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梅英:本院受理原告宫晓华诉项阳、孙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项阳、孙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宫晓华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宫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余额29432.92元及利息333.34元(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2943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律师费对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以东馥邦商务广场1-414房产(房产证号:合产110004540)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余额30966.53元及利息545.24元(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30966.5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律师费对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以东馥邦商务广场1-413房产(房产证号:合产110004532)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权: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子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2.10.6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2.9.8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3、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元及利息(自2012.8.25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4、诉讼费、资产保全费、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600元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飞、李绍兰、张正道、丁守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67号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周春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800元,计9450元,由原告周春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山、常永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振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83号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明山、常永珍支付原告吴振泉借款本金57万元,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吴振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800元,计10300元,由被告许明山、常永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司小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责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9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12500元,合计4025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韩毅、蔡善翠、张为群、范迪猛、陈照梅、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宗元、罗小琳、韩毅、蔡善翠、张为群、范迪猛、陈照梅、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09、000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德敏、陆再友:蒋亚与孔德敏、陆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1277958.29元、违约金1127795.82元、逾期担保费50800元及利息损失3012069.33元(该利息以担保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三倍自2014年6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前述标准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15468623.44元。二、判决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6200元。三、判决被告完春霞、黄孝银、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梅冲湖路035号9幢办公楼(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390014598号)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席庆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亚与被告黄进、席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进、席庆宏立即偿还王亚借款260000元整;2、黄进、席庆宏支付王亚自起诉之次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进、席庆宏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冬冬: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腾腾与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冬冬立即付清欠款41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冬冬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双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桥与被告邓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双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桥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云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6700000元、逾期担保费425000元及利息损失64766.67元(该利息以担保代偿款6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4月22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前述标准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7189766.67元。二、判决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400元。三、判决被告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丁玲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白马服装城4层(房地权证合产311809号)、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56号(房地权证合瑶812001638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维静: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新与刘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超:本院受理原告杨静与被告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杨静借款本金4021761.1元、利息1085875.5元 (按月息1.5%自2014年8月计算至2016年1月);二、驳回原告杨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76元,由原告杨静负担2576元,被告余超负担47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超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二化: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吴二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二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830.2元及利息4058.3元(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吴二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02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68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22元、被告吴二化负担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二化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邦震诉被告孙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邦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整,并承担利息损失276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后顺延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合计为2576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道亮、徐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安徽省皖晟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盛岱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曹琼、杨洪亮、张文立、KANDHADAI GANESAN SRIDEVI、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贶生、王道亮、徐林、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道亮、徐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安徽省皖晟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盛岱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曹琼、杨洪亮、张文立、KANDHADAI GANESAN SRIDEVI、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贶生、王道亮、徐林、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道伦:本院受理原告高继怀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北方佳源工贸有限公司等 34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4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及费用余额)为47810.3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芜湖和铜陵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吕璐瑶 联系电话:0551-62835424
电子邮件: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6月17日
刘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孔维翠、龚融、黄永翠诉被告刘彩云、陈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嵩: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54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堂皇家纺世纪金源店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仕堡健身世纪金源店、张嵩、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福、韦朝元、李维翠、张霞:本院受理原告柯桂珍诉被告韦章福、韦朝元、李维翠、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福、韦朝元、李维翠、张霞: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韦章福、韦朝元、李维翠、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可辉、陈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易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军:本院受理原告费小丽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业富: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少永: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兰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21号开庭传票及(2016)皖01民辖终30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群英、王丽娜、淮南市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7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芬: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张丽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堂皇家纺世纪金源店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仕堡健身世纪金源店、张嵩、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好:本院受理原告蒋代菊诉张正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洪: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4537号原告合肥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荣: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标诉被告王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永全、鲍广莹、寿县阳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5091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全、鲍广莹、寿县阳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孔维翠、龚融、黄永翠诉被告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太周:本院受理原告梁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家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日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日新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万家兵偿还原告张日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万家兵给付原告张日新利息人民币87000元(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双方约定月3000元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暂算至2016年3月17日,共计29个月,150000×3000元/月×29个月=8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锦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县岱山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国勇、杨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肥东县三元商贸有限公司、丁玉银、彭德芳、王忠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期内,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后经我院审理后驳回,其不服提出上诉,业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瑶01民辖终29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15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期内,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后经我院审理后驳回,其不服提出上诉,业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瑶01民辖终2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15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升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7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13406.4元(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5月12日,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家祥、周业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家祥、周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惠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公司)与被告李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惠芳2012年5月26日签订的《国耀花样街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29日解除;二、被告李惠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国耀花样街北街15#103号商铺(建筑面积61.60平方米);三、被告李惠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租金61314元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942.4元;四、被告李惠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3726元/月,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如果被告李惠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李惠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吴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2178.72元、利息3487.6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利息为3487.67元),本息共计135666.39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9000元;三、判决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金色地带1-2202号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郑婷、方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沈郑婷、方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3275.16元、利息8233.92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利息为8233.92元),本息共计531509.08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1000元;三、判决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港汇广场2-1706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义生、王自琴: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义生、王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本院(2009)庐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曾义生、王自琴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与桃园路交口米兰阳光花园10幢3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31379)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捌拾陆万肆仟壹佰零玖元(86.4109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09)庐执字第003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礼兵、杨义梅、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马礼兵、杨义梅、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超、王喃喃、李先峰: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超、王喃喃、李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超、王喃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息77125.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先峰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苗恩军:本院受理原告韩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苗恩军赔偿韩平各项损失合计11620.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德宏: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26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