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讯 日前,五河法院在一起诉前保全案件中,依照申请人五河县某矿业公司的书面申请,作出了一份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从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从事与申请人矿业权开采等有关的一切经营活动。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以采石料为主业的某矿业公司因经营问题,与村民王某签订了《矿业权租赁经营合同》、《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将其采矿权租赁给王某自主经营三年,支付租金176万元,期间的收益和亏损均由王某享有和负担。合同及协议均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合同到期后,因当地修路的需要,石料买卖大热,王某并未按期停止作业,依然开足马力加工、卖出石料,矿业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进入、经营。矿业公司领导心急如焚,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王某继续从事与加工、出售石料相关的一切经营活动;一边准备相关材料,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排除妨害,让自己能够有效经营采石场。
据悉,这是自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日前,“行为保全”禁令已由执行法官交到王某手中,业已生效。(崔国栋 陶成)
法官说法: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者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