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从事安装广告牌工作触电身亡,是向雇主提出赔偿还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受害人亲属择一而诉。近日明光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亲属在得到雇主55万元一次性赔偿后,又将第三人广告牌安装饭店老板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5年8月21日,明光市某文化传媒公司通知温某等人前往鲍某、董某经营的土菜馆从事门头广告牌安装工作,在对该饭店灯箱式广告牌进行安装作业时,因温某未按照相关标准穿着绝缘鞋、劳保服等安全防护工具,施工时未切断电闸总开关,导致其在施工作业中不慎触电,后经明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温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郁某因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于2015年10月10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在事发后与温某亲属达成协议书,郁某一次性赔偿温某亲属55万元,且已履行完结。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依法规定可以选择向雇主或第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温某雇主的郁某,已经在案发后实际赔偿温某亲属各项损失55万元,温某亲属在已经得到了充分赔偿后,又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 ·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