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蚌埠闹市区横冲直撞,导致6名路人被撞身亡。 7月14日,省高级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血液内乙醇含量达266mg/100ml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以100-10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限速50公里/小时的蚌埠市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到路上6名行人,致2人当场死亡, 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陈某投案自首。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陈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驾车,在蚌埠市区的繁华地段高速行驶,从而连续撞击多人,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亦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二审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宣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