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8月9日,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李泽爱受贿案,经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进行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泽爱利用担任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院)副院长、院长职务便利,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物业管理、下属工作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82.75万元,价值7.7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2万元的储值卡和1000美元。法院认为,李泽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对于庭审中,李泽爱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李泽爱是被办案机关从家中直接带至办案地点,不存在自动投案,且交待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同时,李泽爱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坦白全部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李泽爱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泽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于李泽爱已经退缴的赃款93万元,上缴国库。
对于一审判决,李泽爱口头表示不上诉。(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