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其勇、谢金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宇、杨新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越劳务有限公司、李冀鸿、罗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腾越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冀鸿、被告罗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9600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被告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费人民币4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林春、王元红: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林春、王元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2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款30340.72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芳、被告杨亚非、被告曹雷、被告孙玉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14493000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光存、王平安: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光存、王平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2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共计67644.72元,滞纳金2232.27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百庆、逯静、韩立平、汪洁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百庆、被告逯静、被告韩立平、被告汪洁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2678346.72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芳、被告杨亚非、被告曹雷、被告孙玉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008242.85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2日中缝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芊诉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三被告共同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租金8062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840.24元(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以后违约金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共计102462.34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俞伦景诉你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俞伦景货款2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现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贾敏、翟群、王武甲、杨健、蔡永远、蔡新淼、张伶俐、姜皖南、张业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判决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0024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二、判决被告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保全担保费43002元;三、判决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贾敏、翟群、王武甲、杨健等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决原告对被告蔡永远、蔡新淼、张伶俐、姜皖南、张业凤名下的位于铜陵市世纪商城6号楼37、62、92-95、113-116、120号的抵押房屋价款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越、高明亚:本院受理原告乐学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骆越、高明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学点偿还借款本金590000元,及截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194354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月6日按照月息1%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0元,保全费444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由被告骆越、高明亚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晓飞、黎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晓飞、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94606.48元;二、被告吴晓飞、黎清按照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赔偿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94606.48元自2009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6日的担保管理费69502元,自2015年9月7日起的担保管理费按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吴晓飞、黎清共同承担。现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发青、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王发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4000.04元;判决被告王发青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判决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红诉你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729元;二、判令你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3482元(以729729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2013年4月6日,以529729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2015年2月15日,以32972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16年4月17日,此后应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道玉、方明荣:本院受理原告韦道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们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5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能:本院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春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被告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12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春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你支付截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40元,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违约金人民币1008元,支付公摊电费15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委受理杨礼丽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36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本委受理程佩玥、吴俊杰;陈明加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份、申请书副本3份、证据材料3份(21张)、举证通知书2份及开庭通知书2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2016年12月16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4楼2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孙波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8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李景硕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2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仲裁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于2016年8月25日7时左右在合肥市琥珀山庄附近被捡,被捡时穿粉色上衣蓝色短裤,短发。
上述弃婴(女)自公告之日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女)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望江西路279号)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51-65597592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范大停、李桂荣、范吉申、冼海霞、合肥铭鑫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范心与被申请人范大停、李桂荣、范吉申、冼海霞、合肥铭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月6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中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贡祥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96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下午4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施先兰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97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下午2时45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安徽巨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晋松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合肥路达劳务服务部: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广福、郝世贵与你单位的工伤纠纷(2016)第881、882号两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公 告
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35号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下午15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欣元药品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3421033003789,声明作废。
广德宣安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毛继云;联系电话:13865339318。
广德宣安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亮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谭名亮、王厚娥;联系电话:13814253806、15155581850。
广德县亮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