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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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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10200052 24574935、10200052 24574888,出票金额分别为贰拾万元、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1000051 25836847,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方向东、吴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聪慧:本院立案执行的庄乾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邵聪慧名下皖8K530别克车予以评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9107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安建评报字[2016]1003资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2763-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15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混凝土货款941849.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4912元(以欠付混凝土款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日暂计算至2013年1月3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1066761.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76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被告偿还原告54000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每月2%标准支付利息,直到债务清偿完毕。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修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69000元货款;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44000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琴:本院受理原告高天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天芳借款本金55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高天芳律师代理费29.3万元;二、被告陈明琴对被告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明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高天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013元,由原告高天芳负担4059元,被告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琴共同负担679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玲,葛善超,郝朝杰,窦凤云、孙莉,于帅军、王彩荣,刘庆文、王林英,葛祥营、张雷雨,郝岩岩、王劝,陈怀领,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6)皖0103民初4462、4466、4512、4514、4518、4537、454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振平、张爱梅、韩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鸣、琚泽珍、李锦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焕强、钟晓云、合肥新峰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春与被执行人沈焕强、钟晓云、合肥新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新峰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莲花企业园厂房(合产110154021)、仓库(合产110105215)及所附属的工业用地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425.31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36-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780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烨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晶泉:本院受理原告夏攀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志春、唐永琦、聂正年: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2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明英:本院受理王华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文节: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你(2016)皖0102民初57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40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军、周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57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曙东:本院受理原告许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段争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段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7771.4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320.46元(按照本金57771.4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2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江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江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108639.67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案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江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7150元;3、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26元,由被告江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江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江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2329.9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案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江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471元;3、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2元,由被告江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桂芝、卢家友: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桂芝、卢家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姜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玲、卫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被告卫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玲、被告卫韩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219818.48元、利息5240.19元、罚息381.02元,合计225439.69元;二、被告刘玲、被告卫韩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18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代偿借款本金219818.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相应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10幢300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71038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计算以15万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8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55元,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被告刘莉负担15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72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2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原告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866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飞、曹雷、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飞、曹雷、孙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0337132.21元,律师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337132.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27日计算至垫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芳、杨亚飞、曹雷、孙玉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1)第1199号的商住用地用于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飞、曹雷、孙玉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13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142元,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900元,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飞、曹雷、孙玉芹负担101242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敏: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6688.43元、利息9961.65元、逾期费用43902.05元(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40552.1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宏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3.77元、利息7017.09元、逾期费用10077.46元(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77088.3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耿康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9697.04元、利息13905.83元、逾期费用29936元(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73538.8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福、盛玉红:本院受理原告魏常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福、盛玉红:原告汪前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进:原告王立松诉你及被告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琪俊:原告张彦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梓川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远虎诉被告郭辉、晁月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15年10月13日安徽法制报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更正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双:你与申请执行人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27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亮,杨真理,马迪,汪兆梅,姚德义,王利仙,闫小虎,贾晓华,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99、2802、2803、280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83、02682、02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姜云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姜云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结果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加工贸易合同,由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垫的原料进口货款、关税、增值税、运杂费、代理费合计5880121.8元、利息1814258.35元(利息按月利率0.72%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2483.5元;3、刘萍、姜云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设备和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凤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凤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高凤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肥申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车款16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翠诉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国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大珍、邵世祥共同返还郑国翠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18585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8日),合计403585元,并自2016年8月9日起以3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吴大珍、邵世祥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金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洪望与被告金军、金毅、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洪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利息壹拾捌万元伍仟伍佰陆拾伍元叁角贰分,合计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伍元叁角贰分(¥385565.32元),2016年8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另行支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礼平:关于汪澎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汪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昆,孙毅,王春红,程龙涛,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劲松与被告程龙涛、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陈昆、任慧琴、孙毅、王春红、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开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劲松当庭提交委托代理合同1张、律师费发票1张、律师费转帐凭证1张。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鹿涛五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耿业、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鲁耿业、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项目保证金31万元及逾期利息16956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合计326956元。(后续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鲁耿业、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端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端发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郭端发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6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霞、叶礼勇:关于韩永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韩永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波、袁伟伟、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兆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55150.3元,并支付违约金21077.0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按照985150.3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租金590157.26元、违约金10228元向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自2016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按照590157.2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三、被告李兆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75793.9米、扣件48420只、0.1加长管1200根、0.2加长管300根,或按照合肥约定赔偿标准赔偿租赁物损失1751650元;四、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钢管55809米,扣件35670只、0.1加长管100根向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标准赔偿租赁物损失1289922元;五、驳回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188元,由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李兆军负担17924元,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54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兆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荣光义、杨平:本院已受理原告蒋健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邓云、张超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223、22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223、224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田晓凤遗失身份证,证件号码:34240119850222494X,声明作废。
唐得根、邢立华、合肥兴唐机械有限公司、张梅、董成伟、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56、01455、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国士、钱琼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张维友、张国士、钱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友、钱琼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斌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134666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8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维友、钱琼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国士、钱琼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祖胜与被告张维友、张国士、钱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友、钱琼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祖胜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171600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祖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6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维友、钱琼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国士、钱琼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音良丰与被告张维友、张国士、钱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友、钱琼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音良丰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349066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音良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维友、钱琼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月侠、夏秀玲、张立民、方忠明、吴巧玉、合肥禾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程月侠、夏秀玲、张立民、方忠明、吴巧玉、合肥禾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菁、鄢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菁、鄢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才平、李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智超与被告刘才平、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76000.00元及利息402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卓:本院受理原告王其伟诉被告李伟、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其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李伟、陈卓立即向王其伟偿还借款本金242000元并支付利息227480元(该利息以242000元、月利息2%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具体诉求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伟、陈卓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追加被告申请、补充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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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桢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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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赵钱、合肥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良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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