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10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44:52
点击下载:
朱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朱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朱金林立即向原告夏靖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9518.4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罚息(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数额为8054.99元,2015年11月1日之后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按照年息24%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朱金林向原告夏靖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345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金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宁鹏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宁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宁鹏程立即向原告夏靖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7771.4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罚息(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数额为9898.18元,2015年11月1日之后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按照年息24%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宁鹏程向原告夏靖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40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宁鹏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赵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赵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0556010272号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赵华锋立即向原告夏靖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3397.33元;3、依法判令被告赵华锋向原告夏靖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息、利息共计7956.18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罚息、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2948元由被告赵华锋负担;5、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夏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赵华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鱼、江明、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江林、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曹美霞、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鱼、江明、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江林、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曹美霞、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835819.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安庆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美鱼、江明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世纪名流苑8幢3室房产、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时代嘉园1#楼205室、206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7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杨美鱼、江明、江林、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曹美霞、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对被告安庆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6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451元,由被告安庆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詹伟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70217391X)、王金霞(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06060149)、詹胡兵(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306033931)、范俊(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111154614)、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54091-5)、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42295-X):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诉被告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大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詹伟民、王金霞立即归还原告姚大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述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小冬、甘木香: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淋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17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神国、昂丽:本院受理原告汪惠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8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丁云机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公告费合计758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茂森: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丽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拥军、仰波、王昌材、程宏升、朱双胜、张小进、张显卿、张继洲、许杰、顾夏森、陈焕: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十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符昌林、王晓猛、卫军、李聆、汪清、程旭升、宛爱平、张保社: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王耀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明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欧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660元、滞纳金1083元(按361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26日),合计22743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永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凤先诉被告黄永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凤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黄郑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郑伟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皖A86P66号K2小汽车(价值约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闯、王艳容: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严诉被告刘闯、王艳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伟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400元,本息合计1114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6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2016年7月4日为9600元;其中3万元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为1800元;借款实际利息均应计算至本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99551.73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欠款本金87500.89元,利息1903.42元,费用10147.42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洋: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宗德旺: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超、付翠翠与被告陈明亮、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克俊:本院受理原告汪庆兵与被告金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红曲、陈俊生、李林、刘延瑞:关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82号、01248号、00884号、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中泰汇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吴敏、蔡晓东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48-84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两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三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公 告
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40分缺席裁决钱立库诉你单位劳动争议(工伤待遇)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14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立军: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105元+40056元-100000元=15161元;2、医药费:66732.28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84元×60%×7=19252.8元;4、伙食补助费:20元×25=50元;5、护理费:4584元×80%÷21.75×25=4215.2元;6、鉴定费:280元;7、停工留薪期工资:4584元×60%×6-16502.4元;8、鉴定费:80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之日起15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公 告
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委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时40分缺席裁决秦广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工伤待遇)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297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秦广财: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5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05元;3、经济补偿金:4227元×0.6×2=5072.4元;4、鉴定费:280元。二、被申请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秦广财补缴自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同期缴纳。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日昊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谢梅 范新建;联系电话:13075060971,15109909666。


通 告

因杭黄铁路上跨S01溧黄高速公路(宁绩段)K155+380米工程需要,为确保承建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溧黄高速(宁绩段)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日实行下行线封闭,上行线双向通行管制。
宣城市高速交警三大队

宁黄高速路政大队

省交投控股集团宁国管理处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黄铁路站前VIII标项目经理部

201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