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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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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祥翠:本院受理原告孙启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正英:本院受理原告陈传玉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军:本院受理原告翟德强诉被告许理建、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小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小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德来: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灵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忠、徐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刘纯东与被告徐文忠、徐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000元,利息11636元(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上浮50%即日息万分之1.95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共计510天),共计128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柏华松: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柏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15175元及利息743242元,合计2458417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2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继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军与被告蔡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继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军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勤、鄢宗仁,付单单、许小花,魏传生、张浩、李军,何云、刘声远、杨明辉:本院受理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08、2193、2194、2195、2202、2203、220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你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居永来、楚启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居永来、楚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友亮、曾杏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鲁友亮、曾杏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彬: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晓黎: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席庆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亚与被告黄进、席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进、席庆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亚借款本金26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良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皖合诉被告张良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皖合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张良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皖合各项损失66133.66元;三、驳回原告李皖合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江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东双方于2012年9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还租赁的合肥市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商业组团“豆瓣汇步行街"建筑面积共187.43平方米的商铺(铺号分别是D112、D113(2-2)、D114(2-2)、D117(2-2));三、被告李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69406元、商管物管费7496元(租金、商管物管费暂计算至2016年3月7日,之后的租金按20992元/月、商管物管费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顺延计算至被告李江东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04元,由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4元,被告李江东负担57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江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俭与被告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赵本俊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9.8万元(按月息2分从2013年6月15日到2016年3月15日)本清息止,计49.8万元;2、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投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吴传满、邱永祖、邱谷: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70、297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顼泰房增开发有限公司、潘祖 光、孙萍、潘强、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合肥鼎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明: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29、233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锐、夏磊、郑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祖发与被告郑锐、夏磊、郑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群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力信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李振飞、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皖庐民二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耿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安徽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广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皖惠文鉴[2016]201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的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的法人委托处“耿广勇”签名字迹是复印件,不具备真伪鉴定条件;送检的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4月8日的结算单中需方签名“耿广勇”与双方签字确认的2016年7月25日耿广勇书写的签名笔迹,两者不是同一人书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251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军、吴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亿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24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以612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7150.7元以及滞纳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沛大: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沛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沛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6106.2元以及滞纳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贵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代旺: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志能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1-D025、1-D027(产权证号:合产339145号)经营用房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710451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4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2171号之一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11幢、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13幢、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6B幢、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8幢、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9幢(产权证号:肥东字第038058号、肥东字第038062号、肥东字第038057号、肥东字第038060号、肥东字第037698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佰肆拾捌万玖仟元(648.90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89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胜昌: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阿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斌、李业林: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陆斌、李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910元,由被告陆斌、李业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何维平、丁林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60万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777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玲、吴邦纯、余友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李全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飞、方林芳、王随宝、李玲、许娜、高凯、史昭琼、胡晓亮、黄晋梅、王金洲、朱卿、朱慧莹、毛鸣春、黄光扬、王永和、张萍、解光荣、陈祥海、解光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92、5293、5294、5295、5296、5298、5299、5300、5301、53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升与你和梁丽华(2016)皖0102民初41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文聚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38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8285.3元整,并支付自诉讼之日至给付之日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8601执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4)合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91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关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园: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伦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园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刘国伦3918.94元;二、被告张园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国伦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陈林胜遗失警官证,警号:065661,声明作废。
顾朝阳遗失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号:1590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