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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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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分别为10200052 24574935、10200052 24574888,出票金额分别为贰拾万元、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江淮宏运客车有限公司,付款行合肥滨湖支行营业室,出票时间2016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夏冬梅:本院受理原告蔡叶奎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2016年5月19日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刘传燕: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传燕与被上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原审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民辖终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刘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与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刘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王修达、熊名云:本院受理原告秦家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104000元(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王修达、熊名云:本院受理原告秦家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104000元(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朱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朱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张国栋公职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1201360717878,声明作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何如国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5201310244244,声明作废。方荣远、程立奖、黄鹏、伍林: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张东风、姚春露、周雷明: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张国栋公职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1201360717878,声明作废。宋群华、龚金权、张俊岭: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王红、程梅、程萍、王兵、王守珍、陈典升、李国干: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深圳市汉唐九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静、毛玲玲、秦岚、盛若云、石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5份、证据材料5份(4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8:30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吴义萍:本委受理的合肥点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609号案组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6382108N(1-1);法定代表人:殷东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人民币减至6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周登和;联系电话:0563—6977599。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黄德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胜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路琳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胜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德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778号华邦世贸城3幢5层503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50370号)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零壹万壹仟叁佰元(201.13万元)、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345室(产权证号:蜀074700)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拾肆万元(3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5)庐执字第009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周凤萍: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凤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毛庆: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毛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徐世炯、安徽世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世炯、安徽世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世炯名下位于蒙城北路699号天赐园商2-2153室(合庐13001916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了皖新房估报字[2016]1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9864元(单价1058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杨明春:本院受理原告程来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9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于安徽法制报刊登送达公告孙周朴、裴小旵的公告,其中“原告安庆市安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更正为“安庆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何如国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5201310244244,声明作废。周如成:本院受理原告曹春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黄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026.88元及逾期利息(以43026.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5年5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69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被告黄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丁国华、丁国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丁国华、被告丁国财、被告彭瑞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彭瑞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240533.34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8月1日起,以代偿款6240533.3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彭瑞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五州商场B区1幢1116A、1116、1134、1233A、1233、1231、1234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09271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159元,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彭瑞楠共同负担5974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章良双、王树珍: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81333.55元及逾期利息5283.9元(暂计至2012年7月23日,之后以81333.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86617.45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程业树、骆本秀: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68589.26元及逾期利息26299.93元(暂计至2012年4月23日,之后以168589.2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194889.1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程业树、骆本秀: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68589.26元及逾期利息26299.93元(暂计至2012年4月23日,之后以168589.2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194889.1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程业树、骆本秀: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68589.26元及逾期利息26299.93元(暂计至2012年4月23日,之后以168589.2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194889.1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王长军、姜黎、程远胜: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长军、姜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144000元、利息3509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王长军、姜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第236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分包意向协议》已经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5241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79987.4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张莉:本院受理原告杨多亮诉被告吴兴家、吴兴国、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姚大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绍东诉姚大芳、魏江淮、魏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姚大芳、魏江淮、魏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绍东借款人民币107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蔡继宏: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军诉被告蔡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军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80000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起暂计至2016年3月20日,实际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叶道云:本院受理原告何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三、无财产分割。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方荣远、程立奖、黄鹏、伍林: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周勇、合肥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15年12月底1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周勇、合肥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15年12月底2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641000171301;账号:34001636008053002653,法人代表:吴乐杰,声明作废。安徽太平油脂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安徽太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48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刘涛、谢广辉: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涛、谢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蔡传伦: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香与被告蔡传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庆香与被告蔡传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庆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王俊:本院受理赵荣兵诉安徽聚八方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荣兵与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荣兵入场费13333元、租金70916元,合计84249元;三、被告候泽元、王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荣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卫文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钧与被告卫文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赵国钧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60267元(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以后应当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卫文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春潮与被告卫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何春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3281元(违约金从2015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应当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朱茂金、陈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诉被告朱茂金、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亚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朱茂金、陈玉霞立即偿还周亚松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暂计149333元(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6年3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具体数额至款清时止)、律师费30000元;2、朱茂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县建公司住宅楼4幢302室房屋对上述债务向周亚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朱茂金、陈玉霞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李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倪继波、张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冬夜诉被告倪继波、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冬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人民币157808.22元(时间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起诉之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标准为年利率24%);3、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57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倪继波、张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冬夜诉被告倪继波、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冬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人民币157808.22元(时间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起诉之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标准为年利率24%);3、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57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倪继波、张燕、徐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云龙诉被告倪继波、张燕、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云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倪继波、张燕共同偿还蔡云龙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9333.33元(自2016年1月3日暂算至2016年3月23日,按月息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2、倪继波、张燕共同承担蔡云龙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3、徐国安对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涛诉被告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进偿还孟涛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孟涛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由黄进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潘安俊、赵莉、安徽省中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项勇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方东、邵明勤:本院受理方则凤、邓德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杨书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保与被告杨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庆保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庆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6382108N(1-1);法定代表人:殷东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人民币减至6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周登和;联系电话:0563—6977599。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吴义萍:本委受理的合肥点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609号案组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深圳市汉唐九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静、毛玲玲、秦岚、盛若云、石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5份、证据材料5份(4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8:30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王红、程梅、程萍、王兵、王守珍、陈典升、李国干: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宋群华、龚金权、张俊岭: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张东风、姚春露、周雷明: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  王云、王爱云、王祥: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吴声从、吴兰飞:本院受理韩晶与吴声从、吴兰飞、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声从、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兰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兰飞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声从、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韩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吴声从、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兰飞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春与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国民、金国美追偿。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春与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国民、金国美追偿。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蔡薇薇:关于邱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蔡薇薇名下车牌号为皖AQ6067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3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安联信达评字(2015)1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0日内如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2015、7、17.12、1,2016、3、9刊登蔡薇薇应为蔡微微,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刘维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祥周诉被告刘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祥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42000),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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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增与被告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百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增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对被告张百庆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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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秦睿: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485号、(2016)皖0103执49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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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合肥开源糖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4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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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黄德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胜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路琳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胜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德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778号华邦世贸城3幢5层503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50370号)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零壹万壹仟叁佰元(201.13万元)、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345室(产权证号:蜀074700)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拾肆万元(3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5)庐执字第009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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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黄德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胜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路琳与被执行人黄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胜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德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778号华邦世贸城3幢5层503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50370号)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零壹万壹仟叁佰元(201.13万元)、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345室(产权证号:蜀074700)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拾肆万元(3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5)庐执字第009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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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