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才、张开菊、唐庆九、段其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绍兵、孟金梅、汪寿生、陈绍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4521,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171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智捷节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文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褚光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振荣、高书云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1470675.96元及违约金共计295406.5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16年7月5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766082.55元;二、判令被告杨振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讼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货款23916元,并赔偿原告误工、市场差价、及信誉损失66752.31元,合计90668.3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和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兵:本院受理原告宣以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白礼兵归还人民币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算至2016年6月21日,约为7200元)款清息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和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传水、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皖民二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赵传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夫(以1922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5年12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双方约定的10000元利息冲抵本判决所计付的利息损失,如有多余则冲抵本金);二、被告张辉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00元,由被告赵传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世宏、江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6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数额暂定,具体数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价值为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咏梅:本院受理原告金开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维、魏银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德维、魏银芳向原告支付欠款135048元及利息14531元、违约金61338.05元(截至2016年6月27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为止),合计210917.05元;二、判令被告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叶、朱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40000元(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款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凌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6107.1元及逾期利息65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之后利息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33260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恒利诉你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舒兰诉你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钢与被告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钢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云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宋鹏诉被告顾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萍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恩道诉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林、靳二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为平、李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为平、李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家传、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家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廖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如凯、屈长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忠兰、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忠兰,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兆利、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兆利,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月忠、毛春香、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月忠,毛春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鹏、陈太芝、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鹏,陈太芝,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永、程晋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国永、程晋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荣稳、司守梅、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班荣稳,司守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成、叶礼云、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宗成,叶礼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军、张书平、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多军、张书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瀚中、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瀚中、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登科、桑兰庆、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胡登科、桑兰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传胜、许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金传胜、许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张正英、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兵、张正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志官、武克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志官、武克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亮,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邹红伟、屠梦迪、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拟对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9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836.26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2号。该债权由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刘原平提供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合肥市高新工业园区香樟大道东侧AI-12地块三晶电子公司A幢、B幢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工业用地;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红枫路南A1-8地块综合楼、厂房及工业用地。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良好的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5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6年10月19日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由你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瑞杰:本院受理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薛明霞、程新: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敬鸿翔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0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庆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孙春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礼伟:本院受理原告杨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5731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健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17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算至起诉时为969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安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3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算至起诉时为262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閤明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15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算至起诉时为77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能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8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64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应付账款每天5‰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友菊: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刚诉被告王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彭惠诉你单位和王文生、张泽贵、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书、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路菊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路菊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3000.27元、保费3342.67元及违约金(以73000.2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保全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施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克平、赵先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克平、赵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章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彭章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涂勇、秦大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涂勇、秦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万红、古宏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柯万红、古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駹、陈贵顺、丁华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駹、陈贵顺、丁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跃忠:本院受理原告顾承连诉被告姚艳丽、沈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田孝君诉被告冯刚、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雪中雪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家忠:本院在执行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雪中雪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家忠位于合肥市滨湖明珠16-21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505575)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312.96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32-A3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及(2012)包执字第00786号之四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童国平申请执行张杰、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张伟的财产(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四期20幢304室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60.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建英估593[2016]43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桑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举证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军、轩云云、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张路、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润艺术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赵元秀诉被告安徽盛润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4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本金182000元及支付收益金4368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徐州合工起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被告徐州合工起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8588.7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业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治发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静、李本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诉被告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树龙、缪香清、何乃维:原告李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东靖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东靖诉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亮、漆瑜、江云: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胡亮、漆瑜,第三人江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潘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明诉你们与柏源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晓玥、邹宜富、周祖英、邹子珩: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维平诉被告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杜维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杜维平的工程款共计344704.54元及利息8617.6(自2015年12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21日,以344704.54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一切诉讼费用由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守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奕萍、方霞、郭军、王利苹、刘焕成、合肥鑫晖商贸有限公司、刘丰、郑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866、6867、6869、687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佳敏、全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瞿佳敏、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文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瞿佳敏、全萍共同清偿邵文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48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1年8月23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佳敏、全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瞿佳敏、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文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瞿佳敏、全萍共同清偿邵文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1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1年6月23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龙海: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叶龙海、余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晓明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叶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