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维斌、王文芳: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何维斌、王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令明、张会: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孔令明、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云、付海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刘云、付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松林、陆梅: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范松林、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丽:本院受理原告许攀与被告王立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准予原告许攀与被告王立丽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许攀负担100元,被告王立丽负担1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智、吴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捷与被告张智、吴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智、吴陈陈共同支付蒋捷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4504.9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智、吴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捷与被告张智、吴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智、吴陈陈共同支付蒋捷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125.7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文中与被告刘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文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向文中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60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以后按此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世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果华诉付世根离婚纠纷一案,王果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独立生活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钧、王华:关于史德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史德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家柱:本院受理的原告荚德宝与被告杨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荚德宝货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家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和满与被告杨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被告杨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和满猪肉款155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988元,由被告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家柱:本院受理的原告瞿高圣与被告杨家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高圣劳务费16050元。案件受理费202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1002元,由被告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二化: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吴二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夏靖对(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大平与被执行人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大平申请执行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俊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凤台路上城国际新城丁香苑18幢1003室房屋(产权证号:庐079367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贰拾贰万柒仟伍佰元( 222.7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35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号、费贤良、张俊文、罗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域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补充证据。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阳阳:本院受理原告董康生诉被告阮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康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阮阳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阮阳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重德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立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王建国、王双喜:原告张志宝与被告王建国、王双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国、王双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志宝将位于合肥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24幢406室房屋(建筑面积81.64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70417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志宝名下;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建国、王双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三保:本院受理原告屠克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利息按照年6%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宝军、姚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48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031.6元,合计54876.6元(其中违约金20031.6元是自2012年8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之后违约金以348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丽娟、甄长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贤良、于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吴兵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而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合高新国用(2011)第56号(地块号为:AJ-3号)】、以及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字第8110051516号、合产字第8110051517号、合产字第110155429号的房产等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5049.26万元。另外,根据田广斌所提供的相关设备发票记录,该部分设备的发票金额为1452.09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新评字(2016)第9号资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佩勤:本院受理原告范成为诉被告陈佩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本院受理原告王献威诉被告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本院受理原告王献威诉被告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道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汤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71342.95元及利息24688.67元(计至2015年8月18日),以后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汤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支付律师费23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对被告汤道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64幢3201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90元,由被告汤道勇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睿、王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秦睿、王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睿、被告王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46512.53元及利息3561.61元(计至2015年8月18日),以后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睿、被告王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对被告秦睿、被告王学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博澳丽苑5A-1902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2400190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42元,由被告秦睿、王学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善玉、周良军:本院受理原告蔚永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周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蔚永忠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支付原告蔚永忠2016年1月12日前的利息款30000元;被告周良军对被告周善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善玉、周良柱、张一炳:本院受理原告蔚永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周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蔚永忠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支付原告蔚永忠2015年11月10日前的利息款30000元;被告周良柱、张一炳对被告周善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青:申请执行人孙东宝、李业好、李凤奎、李凤安、张自全、郭开云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上述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评估报告书(肥西县上派镇西城秀里13栋1404室的房产,经委托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查封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83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罗香:申请执行人李亮与你及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评估报告书(高罗香名下的位于锦绣大道与合安路交口多伦多花园8号楼1405室的房屋,经委托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查封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83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徐护林诉被告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护林货款11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7700元,合计1227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霞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9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文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中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012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德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等计人民币1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01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博西电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淮伟、杜越天: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庄陈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冬红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南柳荫塘村幸福园小区9幢1至2层10的房屋(建筑面积58.2m2、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30792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5.82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353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琳琳:本院受理原告谭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克云:本院受理原告程心龙诉你及祁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交界镇俊艳采石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壹拾贰月贰日,汇票到期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陆月壹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为1030005223624776,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实验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交界镇俊艳采石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现依法予以公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62718,出票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金灿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62716,出票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金灿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本先:本院受理原告杨贤玉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2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家琴:本院受理原告金太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