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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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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贤明、黄大著、刘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贤明、被告莫雪梅、被告黄大著、被告刘玮、第三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租金15524878.52元;二、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贤明、被告黄大著、被告刘玮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贤明、被告黄大著、被告刘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00元,由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贤明、被告黄大著、被告刘玮共同负担。鉴定费2万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津:本院受理原告陈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万元;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3443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判令被告承担自2016年3月7日以后至还款完毕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高剑萍、简望德、曹小龙、上高县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饶来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星:本院受理原告蔡忠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宋祖旺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0751.85元,支付违约金6287元,合计117038.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舟、倪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元非诉被告陈舟、倪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元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陈舟、倪佳丽立即归还所欠谢元非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58082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从2014年1月23日算至2016年3月18日,计258082元,以后应当支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舟、倪佳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林、付翠平、易健、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柳善疆、陈丽景、柳善根、胡昌晓、柳丽华、王家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6、667、668、669、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琳、张荣文、孙娅玲、刘勇、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孔琳、张荣文、孙娅玲、刘勇、王飞信用卡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08、1309、1310、1778、1779、1780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燕:关于申请执行人江学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经裁定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幢104室成套住房(产权证号:合产130038404)进行拍卖。现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44-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40.97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异议且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本院受理案外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业主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被执行人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杰、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勇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金思玉、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乾聪: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年(又名李昌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高乾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昌年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姜世德、刘吉群:本院受理原告姚成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姜世德、刘吉群:本院受理原告姚成法诉被告姜世德、刘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江红、黄婷、潘卫卫: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袁江红、黄婷共同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5日的所欠租金287894.34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四计算;二、潘卫卫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上列一、二项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为三千元(减半收取),由袁江红、黄婷、潘卫卫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绍国、丁永荣:本院受理谢守兵诉孙绍国、丁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邓玲玲、黄锡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72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160万元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邓玲玲黄锡安分别对上述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文兵:本院审理的原告童恒智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1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刘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恒智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的生活费等23447.36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刘文兵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18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涛支付原告欠款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年率6%计算,以后顺延至欠款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店岗三期幼儿园项目部、何明武:本院受理原告刘从顺与安徽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合肥市店岗二期幼儿园项目部、何明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玉斌、唐友:原告肥东县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玉斌、唐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玉斌、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肥东县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624073.75元及损失(以619691.5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62407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肥东县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安、鲍现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方安、鲍现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翠莲:胡思进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3、01564、01665、01671、0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委托了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青年苑小区二单元506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08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振文: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24幢109.209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47152)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为302.8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启会、吴欢、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高敬国、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李意、荀晓荣、蚌埠金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晓玲、肖友、怀远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吴华永、邵娟、孙云飞、施恒超、张艳梅、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刘长志、高永林、杨娟、王荣良、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毛义芳、张金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孟长江、胡海霞、砀山县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茂、李娜、朱慢、欧阳常愿、路艳侠、王道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60、4461、4470、4476、4483、4515、4520、4521、4524、4528、4531、4532、4538、4543、45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增斯: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与你及蒋传同、房华珍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蒋传同对本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和蒋传同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传同的上诉状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定远县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褚咏涛、裴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FJH-75067-1506001);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位于经济开发区桃源路35号的办公楼、食堂、钢结构厂房、卫房);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54213.35元,水、电费及变压器容量费用¥193982.92元(此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以后以实际使用数量及天数顺延计算)、滞纳金¥25757.53元(租金滞纳金按月租金万分之五每天收取,自2015年11月20日暂计算到2016年1月28日,水、电费及变压器容量滞纳金按欠缴金额万分之五每天收取,自2015年11月5日暂计算到2016年1月26日,以后均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644024.00元(按月租金每日¥8050.30元的双倍收取,自2016年1月29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09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搬离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3018.2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银华、李彩英、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范图艳诉罗春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范图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范图艳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范图艳负担。原告范图艳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对民事上诉状提出答辩,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昌圣:本院受理原告仇玲茜诉你及薄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昌圣、薄翠红共同返还原告仇玲茜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昌圣、薄翠红共同给付原告仇玲茜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2月29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仇玲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其明:本院受理原告黄兵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兵请求判令:陶其明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共计109607.8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振翔伟业物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83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泰邦和拓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托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5316,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5月18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宜荣、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华礼、吕兰、向阳诉被告葛宜荣、李维才、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葛宜荣偿还三原告债务122万元,被告李维才、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守立:本院受理原告张武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张静:本院受理原告邢艳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万松、王海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明、合肥平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武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其中:本院受理周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皖0521民算字1号-1民事裁定书,受理项宏志申请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0521民算字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李天琦、项宏志、王进共同组成清算组。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西路497号安基大厦10层,联系电话:13865601801、186555939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将可能影响债权清偿。清算期间,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个别债务的清偿无效。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7月12日
遗失声明
▲王正武(身份证:342523195602260438)不慎遗失广德县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12350号、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12352号)及广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国用(2013)第56035号、广国用(2013)第56037号),声明作废。
▲黄见梅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皖财专字(2007)0702209633,诉讼费260元收据丢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