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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公告
来源:法制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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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光荣、孙庆传:本院受理原告陶海与被告代光荣、被告孙庆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海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800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孙庆传对被告代光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

2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代光荣和被告孙庆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

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

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本院受理原告合

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圣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8000元

及利息5547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6日,之后欠款10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

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191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43元,由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

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北平、汪霞、李和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先虎与被告汪北平、被告汪霞、被告李和生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先虎借款本金40

万元、支付利息2156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

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虎律师代理费2

万元;三、被告汪霞、李和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汪北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

、驳回原告李先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原告李先虎负担1808元、由被告汪北平、

被告汪霞、被告李和生负担9552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北平、被告汪霞、被

告李和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

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静芝诉被告吴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静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2日起算,按月利率1.5分计算,款付息止(其中2013年

8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的利息为:100000×0.015×33个月=4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

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

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余刚:原告夏靖诉被告张新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新华、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0267.82元并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

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280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842元,被告张新华、余刚负担19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新华、余刚负

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

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

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邵伟、丁娟、彭家文、

宣守霞、朱为军、郭琍:本院受理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

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200万元,

并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

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安徽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

任公司抵押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口万国大厦商108号房产(合产字第8110187638号

)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万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秦国权、陈敏、邵伟、丁娟、彭家文、宣守霞、朱为军、郭琍对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

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合肥紫气

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

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

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茵爵贸易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吴文革、余晓英、凌宇航、王瑜、安徽茵

爵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544、547、549、545、550民事判决书。自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静、孙杰、吴传俊、白宝红、毕灵、陶祥云、陈刚、夏凤云、田辉、滕艳秋、李淘、季显德、陈

凤、范传乐、张贤芝、宋刚、陈先画、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608、4609、4610、4611、4612、4613、

4614、4616、4617、46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

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

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梅、汪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剑东与被告史梅、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

令:1、史梅、汪航立即偿还史剑东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借款利息87800元(其中以90000元为基数自

2013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

年1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5月16日,扣除已付利息9000元)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

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伟: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莫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618号裁决书。本裁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15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合肥中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0100MA2MTQ00XK)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减少至25万元。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有关债

权债务事宜,逾期本公司将依法减资。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3365691591。
合肥中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安徽巨建渗铝钢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吴山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

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16】25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16号) 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因无法直接送达你

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达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墩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

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36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本局

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时的工资发放表、2015年12月

至2016年2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时的考勤记录、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

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从业人员花名册、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2

月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书等书面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

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公 告
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黄保树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

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5张)、举证

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

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26

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请准时出庭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仲裁庭。联系电话

: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