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孟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木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甄茂彩:本院审理原告孙世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甄茂彩偿还孙世亚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晏国明、陈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截止2013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167万元及复利6.6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按约计取的复利;二、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经济开发区的商业住宅用地(编号为休国用(2010)第0863号、面积为12687.86平方米)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晏国明、陈云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债务,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限度人民币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40元,由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晏国明、陈云共同负担171630元,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21210元,公告费800元,由晏国明、陈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华春:本院受理原告黄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旭东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175.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绍亮、朱仁芬: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友谊与被告刘绍亮、朱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菊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先江与被告邱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先江与被告张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圣根、李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军亭、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玉强活动板房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后宝、周娟、费祥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华东、赵娟、卫华菊、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长丰县双墩镇康纳厨卫电器经营部(原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墩镇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居然之家负一楼):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16】33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43号)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地址:长丰县下塘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长人社监催【2016】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行政处理决定书》(长人社监理【2016】2号)要求依法支付程海峰、刘玉珍等67人566645元工资。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16】31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18号)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长丰县岗集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16】3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37号)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九力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注册号:91340121MA2MTNCE2H):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54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本局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规章制度、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时的工资发放表、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时的考勤记录、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你单位在长丰县境内经营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从业人员花名册、你单位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书等书面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17————————————
公告
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局受理韦浩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工伤调查庐阳举【2016】002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公 告
安徽怡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玲娟、叶阳丽、丁金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三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
合肥天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万峰、王建颖: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天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万峰、王建颖、朱耀武、祝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万峰、王建颖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超市及人防地下车库商120(产权证号:合庐8130003649)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2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 155.08万元(单价为1400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娟、方伟生: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方伟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480.93元及利息5195.49元,合计145676.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娟、方伟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9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娟、方伟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晨:本院受理的原告荀元磊与被告钟晨、陈泓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钟晨、陈泓伶偿还原告荀元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000元(从2015年11月暂计至2016年5月,后期利息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支付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忠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天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郑余君:本院受理原告王颖与被告王建、郑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颖请求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70万并按照月息2分标准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计算到2016年6月12日利息为78.2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余君、刘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颖与被告郑余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颖请求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并按照月息2分标准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100万本金计算至2016年6月6日利息为13.8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辉、李兰、合肥新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利、金凤、杜兵、刘全、臧爱霞、冯新明、孔连娣、合肥永赫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70、40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丰: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玲诉被告王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长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王永丰偿还刘长玲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522000元,按照月息1.5%自2014年6月7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8日,往后顺延计算至王永丰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19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永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1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舒捷与被告谢振军、第三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舒捷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53960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1772元,由被告谢振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胡舒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正芝:本院受理的原告仰金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杨、王培:本院受理原告孔英英诉被告梁杨、王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维华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永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邵贤明、孙礼斌、黄大著、刘玮: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黄大著、刘玮作抵押位于合肥市政务区529号内森庄园D9幢102下、102、102中、102上、车102(一)的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228011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564.11平方米,评估单价24526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383.54万元。其中,住宅面积537.31平方米,车库面积26.80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宝孚(2016)估(房)字第21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祥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任远洋: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会根: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育勤与被上诉人严玉霞、被上诉人王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97.83元,由李育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春景、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1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还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00元(利息起算日自2012年3月15日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48个月,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共计392000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房产证号长房019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刘建平、尚永梅、孙艳梅、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125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14794.6元,被告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68808.76元,被告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62991.39元,被告安徽冰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81029.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刘建平、尚永梅、刘涛、张艳梅各承担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20%;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刘建平、尚永梅、孙艳梅、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125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14794.6元,被告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68808.76元,被告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62991.39元,被告安徽冰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81029.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刘建平、尚永梅、刘涛、张艳梅各承担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20%;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尚光翠:本院受理原告高理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2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云:本院受理原告季鸣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3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5日起以叁拾捌万元(380000元)为本金,月2.5%为标准支付利息十万肆仟伍佰元(104500元)(自借款发生日起,已支付利息拾肆万贰仟伍佰元(1425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款清息止);二、原告享有对拍卖、变卖被告李家云提供的抵押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荀元青、王群芳、李荣强、施晓岚、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立案执行的汪志祥与荀元青、王群芳、李荣强、施晓岚、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荀元青、王群芳、李荣强、施晓岚、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王群芳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72号晨欣小区3幢05号车库(庐030133),并依法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亳州路372号晨欣小区3幢05号车库评估价为1123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5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群芳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72号晨欣小区3幢05号车库。因荀元青、王群芳、李荣强、施晓岚、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则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应素珍、陈再珍、王志君、王琼与被执行人姚则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姚则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姚则金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李咀孜矿淮矿村居委会二十二号楼一单元3室,(房地产权证号为:706090445,证载建筑面积57.72平方米、建筑年代:1992年,产权人:姚则金),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2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总价为47850元(单价每平方米829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10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姚则金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李咀孜矿淮矿村居委会二十二号楼一单元3室。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正军、贺梦霞、陈惠春、林雅柳、潘其良、刘小梅、王金鑫、高彩莲、彭福云、张羽、罗京、赖巧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85、2186、2192、2199、2200、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飞、张荣: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有霖、武云萍、林承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霖、武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贷款本金445966.83元及利息(利息以445966.8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8%自2013年9月29日计息至2014年9月29日,按照年利率14.97%自2014年9月30日计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林承云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87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美域高贸易有限公司、丁宁、蒋静莉、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鲁圣茂、鲁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美域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7731062013120068)中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丁宁、蒋静莉、鲁圣茂、鲁婷婷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58元,由六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兰、陈庆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兰、陈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贷款本金94.38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4.389万元为本金,按照8.5%年利率自2013年7月25日计息至2014年7月25日,按照12.75%的年利率自2014年7月26日计息至款清之日);二、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有权就被告王兰、陈庆明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4-B015室(房地权合产字第311699号)、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明珠广场3幢103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31532号)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433元,由被告王兰、陈庆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