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陈秋菊、张永、徐敏、张秀余、马桂灵、闫洪洲、李小艳:本院受理肥东惠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渊会:本院受理原告秦德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秦德海与被告赵渊会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德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太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啟林诉被告丁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太文支付原告李啟林赔偿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太文支付原告李啟林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尚来诉被告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尚来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尚来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禹、张士兴、安徽好牧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震生诉被告王禹、张士兴、安徽好牧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禹、张士兴、安徽好牧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震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震生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保财、干权: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圣福诉被告张保财、干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保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圣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干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张保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干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保财追偿;三、驳回原告范圣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福宁:本委受理的张虹俊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合仲字第0161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公 告
舒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卓、杨杰、郭昌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703、704、70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公 告
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阮莉芹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5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明亿机械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纪明;联系电话:13865305390。
广德县明亿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
訾振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宗文诉被告訾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訾振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宗文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宗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萍、王宗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亚萍、王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71955.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15日起,以被告张亚萍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标准,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跃保、贾贤萍:本院受理原告汪勇诉被告李跃保、贾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李跃保和被告二贾贤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88620元(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以后的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飞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何志庆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飞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军、夏绍靖:本院受理原告戴修文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军、夏绍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戴修文定金计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陆军、夏绍靖负担593元,由原告戴修文负担2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军、夏绍靖负担。诉讼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戴修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亮:本院受理原告贺丽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贺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学文:本院受理原告花发香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被告之子何业芊变更由原告花发香抚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何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阳借款178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钱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00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